DBJ46-041-2022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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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2.0.10自用充电设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forpersonaluse
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 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备及接人上级电源的设施。
2.0.11 专用充电设施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exclusive us
指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场站等专属停 车位建设施工组织设计,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的充电设备、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2.0.12公用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pulic use
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 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 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及接入 上级电源的设施。
应用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内设备运行 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在防火分区内部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 水幕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电动汽车火灾向同一防火分 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的原则。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 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充电 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 2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与停车场(库)建设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4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5积极稳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6充电设备的设计要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3.0.3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具 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3.0.4设置在居住类建筑配建汽车库的自用充电设施,应采用交流 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额定输人电流不应天于32A。 3.0.5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与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配合 并充分考虑防火分隔时楼板的荷载、耐火性能及人员蔬散条件等。 3.0.6建筑物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数量应按国家及海南省相关 文件要求规划设计,并预留接入电源、变配电装置、线路通道和充 电设备的安装条件。随着电动汽车的发展,逐步完成充电设备的 安装。 3.0.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3.0.8既有建筑内汽车库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不应影响居民
3.0.8既有建筑内汽车库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不应影响居民 正常生活用电。充电设备与居民用电合用变压器时,高峰期变压器 负载率不应超过100%,无增容改造条件或另行建设变压器条件的
汽车库不应配建充电设施。 3.0.9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有专属部门或管理人员 管理。
汽车库不应配建充电设施。
汽车库不应配建充电设施。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 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绿色节能等要求, 4.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交直流充电结合、分 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以交流充电桩为 主,在地面可根据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非车载充电机: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配套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 交、直流充电结合。 4.1.3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 它用电负荷统一考虑;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应充分计算原有供 电系统的余量。
4.2.1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 用设施,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便于保障人员及设 施的安全。 4.2.2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 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4.2.3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
4.2.3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
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 级的设施。 4.2.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多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 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2.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4.2.6充电设施不宜设在修车库内,当有需求时,可设置用于测试 的充电设施。 4.2.7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具体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4.2.8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 盖的区域。 4.2.9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场所。
5 充电设备的布置与标识
5.1.1充电设备的布置和使用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5.1.2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并便于使用、操作及检修, 且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5.1.3充电设备应具备防撞设施,且不应阻挡行车视线。 5.1.4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的基础高度:室内不应低于地坪完成面100mm,室 外不应低于地坪完成面300mm;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50mm以上;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 宜设在相两车位后侧的中间位置。 5.1.5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或柱上,且应符合承重要 求,充电设备应固定可靠; 2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 地面宜为1500mm。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 宜设在相邻两车位后侧的中间位置。 5.1.6充电设备采用悬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 地面宜为1500mm。 2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 宜设在相邻两车位后侧的中间位置。 5.1.7充电设备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 于5°。 5.1.8室外充电设备外壳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沿海地
5.1.2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并便于使用、操作及检修,
区使用的防腐蚀材料。
5.1.9室外充电设施宜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且设备外 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4。带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室内充电设 施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4。
5.2.1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的规定。 5.2.2配建充电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其人口处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 标识。 5.2.3配建充电设备的停车场所内部应设置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 电动车专用标识。 5.2.4带有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挡石或车挡拦杆。
电动车专用标识。 5.2.4带有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挡石或车挡拦杆。
5.2.4带有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挡石或车挡拦杆。
6.1.1充电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及《20kV及以 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6.1.2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 予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包括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应急保障 车等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公交车用电负荷的30%应按二级负荷 供电。 2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6.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当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 控制器应在充电设备配电干线首端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6.1.4充电设施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在负荷较小的情况 下,供电半径可适当增加,但线路末端压降需符合本标准6.2.4的 要求。
6.2.1充电设施的电源接人电压,可选择220V/380V、10kV(20kV)、 35kV、110kV,且应根据充电设施的容量合理选择接人系统电压 等级。
6.2.2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宜使用可再生能源。
6.2.3供电电源的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当充电设备布置相对集中且总安装容量在500KVA及以上 时,宜采用专用变压器。 6.3.2当充电设备分散布置,或总安装容量在500KVA以下时,可 与建筑物其他负荷合用变压器,但充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 6.3.3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时,当建筑内原变压器有富余时 充电设施可由变电所采用220V/380V专用回路供电,但应复核变 压器负载率。变压器负载率宜取80%~85%,并满足用电高峰时负 载率不超过100%;当变压器过载时,应优先保证常规负荷,可对充 电设备的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或对原供配电系统
6.4.1电缆路径应合理规划,电缆应固定敷设。户内电缆宜采用桥 架敷设、穿管明敷、穿管暗敷等方式;户外电缆线路宜采用电缆沟、 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方式。当采用桥架敷设方式时,充电设施低压 配电线路宜设置专用桥架。 6.4.2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 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6.4.3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铜包铝、铝合金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 铜芯导体。 6.4.4电力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现行国
6.4.5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时,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 额外应力。
6.5.1当充电设备采用交流充电方式时,交流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 系数及需要系数推荐值如表6.5.1所示:
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系数及需要系数推
说明: 1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在不断发展中,实际使用时表中系数可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交流充电系统用电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武中S总用电容量(kVA)
P1、P2...P,一各类充电设备单台的输出功率(kW), 当无具体参数时,单相交流充电桩可按7kW设计或预留,三相交 流充电桩可按21kW设计或预留。
明 1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在不断发展中,实际使用时表中系数可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非车载充电机用电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武中 S 总用电容量(kVA)
S=Z(Pi+P2+.+P.) KxK cosd
P1、P2.P。一一各类充电设备单台的输出功率(kW), 当无具体参数时,非车载充电机可按60kW设计或预留。 K需要系数 K一同时系数 cosΦ一功率因数(一般为0.92以上) m——充电设备的工作效率(一般为0.94~0.96) 3当配建充电设备同时具有非车载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时, 应分别计算用电负荷。
6.6.1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及等电位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 范》GB/T50065的相关要求。 6.6.2充电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 室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官与附近的建筑物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 置,当距离建筑物较远时,可单独设置接地装置。充电设备的金属 外壳、支架和底座等金属构件均应可靠接地。 6.6.3有集中监控系统的充电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2;无集中 监控系统的充电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2。 6.6.4接至室外充电设施且安装在室内的上级配电箱应设浪涌保 护器,浪涌保护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规定
6.7.1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或经营性的充电设施的电 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或高压电源进线计量柜内。 6.7.2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 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规定。 6.7.3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 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规定。 6.7.4充电设施供电系统应独立计量。 6.7.5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 充电设施运营部门与相关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计 量装置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并宜其备峰谷平分时段计量功能。
6.7.6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选用自带电能计量装置的充电设备,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 国家计量标准及当地供电部门计量要求,并宜具备峰谷平费率分 时计量功能。 2末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充电费用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 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可靠,操作方便。 3现场充电设备应具有电能显示和累计功能。 6.7.7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中的规定设置。
6.8.1配建150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汽车库可设置充电 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控制充电设备启停、校 时、紧急停机功能。 6.8.2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 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 能力。 6.8.3充电监控管理系统监控中心宜设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在 建筑物内并宜靠近充电场所,可设专用监控室,也可与值班室、安 防中心或变配电所控制室合用,小规模分散布置的充电监控管理 系统可通过通信网络进行连接。 6.8.4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监控、数据处理与存储、 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等功能。 6.8.5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电池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 压、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 能量。
6.8.6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其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充电设备的故障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 能,包括充电系统和每个充电桩的实时功率和累计充电量。 6.8.7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 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6.8.8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可接受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 的一致性。 6.8.9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宜包括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设施安装场 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6.8.10充电监控管理系统通讯协议应对外开放。 6.8.11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按照相关国家标或行业标准的 技术要求,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统 管理。 6.8.12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宜设有停车场管理系统, 系统应对汽车库内车位及出入口进行监控,宜具备车牌自动识别、 电动汽车专用车位引导、车辆定位、反向寻车等功能。
7.0.1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其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 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气等消防设计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GB/T513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现行国家标 准的相关规定。 7.0.2充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施不得设置在雨水容易聚集的低 注处。 2设置防雨罩、雨棚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其承重构件耐火极 限及燃烧性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耐火等级的 要求。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应进行防火封堵。 3充电设施的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 后留下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4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应影响消防车辆 通行。 7.0.3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 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地下一层,不应布置 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表7.0.3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或 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 分隔。 4当防火隔墙上需升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 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两个蔬散出口,蔬散出口应通向相邻 不同防火单元或汽车库其他部位。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可作为疏 散出口。安全疏散应当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的要求。 6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火 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 7.0.4既有建筑内汽车库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宜执行7.0.3 条。 7.0.5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要求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十粉灭火器。 7.0.6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应在人口处设置提示标识,充电设施安 装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其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 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8.0.1室内设置充电设备的区域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 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制作。 8.0.2设置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机械通风量应按容许的废气量、废 热量计算,排风量可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且 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9.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图审会审。施工单位应 编制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文件。 9.1.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文件施工,有问题应 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 9.1.3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 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 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9.1.4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1.5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除设计 有特殊要求外,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应一致。 9.1.6供电系统电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电缆及附件的运输和保管、电 缆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以及电缆线路防火阻燃设施的施工等事 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 9.1.7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金 属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应可靠接地。 9.1.8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的有关规定, 开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9.1.9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充电设备电缆进线处、以 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
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9.1.10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采取 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9.1.11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应按国家和 地方现行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1.12既有建筑施工前,应按照现行规范对上部有建筑的地下、半 地下停车库和高层汽车库的承重结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进 行核实。
9.2.1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图纸调试合格,并做好记录。 9.2.2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管理系 统调试。
.3供配电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
1防电击保护的测试; 2接地连续性测试; 3绝缘电阻的测试: 4回路保护灵敏度测试: 5漏电保护灵敏度测试 6接地可靠性的测试; 7满载时相序负载平衡和电压降测试: 8计量表和各类电参数显示表精度测试: 9高压系统耐压测试。 9.2.4充电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充电设备的充电功能应实现; 2充电设备的急停功能应正常:
3漏电保护动作电流符合要求,动作功能应可靠; 4各项保护功能应正常; 5计量表精度应符合要求; 6充满电自动断电功能正常; 7充电设备箱体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要求; 8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9.2.5监控管理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充电设备在线状态应能稳定监控: 2充电过程的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3充电设备故障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4监控相关数据应准确、完整并可靠保存; 5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3漏电保护动作电流符合要求,动作功能应可靠; 4各项保护功能应正常: 5计量表精度应符合要求; 6充满电自动断电功能正常; 7充电设备箱体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要求; 8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9.2.5监控管理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充电设备在线状态应能稳定监控; 2充电过程的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3充电设备故障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4监控相关数据应准确、完整并可靠保存: 5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10.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峻工后,应由施工单位向验收组 织单位提交工程工报告,申请充电设施验收。 10.0.2新建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 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10.0.3既有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峻工验收,应由充电桩 所有权人组织充电桩安装企业、充电桩运营企业、充电桩提供方 等单位进行,并应满足海南省相关政策要求。 10.0.4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应符 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资 料。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的相关规定。 10.0.5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 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17、《海南省建筑工程峻工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的要求。 验收文件应齐全。 10.0.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移交使用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 2《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5《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15945 6《电能质量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GB/T18481 7《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18487.1 8《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 18487.2 9《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GB/T 18487.3 10《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 11《电能质量检测设备通用要求》GB/T19862 1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 要求》GB/T20234 13《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 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5《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9《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20《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GB/T51313 21《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2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1251 2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2.0.5本条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中术语定义 相同。 2.0.6本条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中术语定义 相同。 2.0.7本条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中术语定义 相同。 2.0.10本条与《海南省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定义 相同 2.0.12本条与《海南省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定义 相同 2.0.14本条为新名词,参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规范》GB T 51313 2018提出。
4.1.2充电设施的配置比例,交流充电或直流充电应根据不同场所 的需求确定。但典型场所,如居住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基本为 私有,充电设施也非公用,故应以交流充电桩为主。公共建筑配建 的停车位民用航空标准,如影院、商业街等,充电设施大部分为公用,车辆的停放 时间较短,流动性强,故应以非车载充电机为主。工业建筑与公共 建筑类似,但非车载充电机的比例应低于公共建筑。 4.1.4根据电动汽车恒流充电特性,未来电动汽车充电功率过大将 会成为阻碍电动汽车发展的一大瓶领,所以将变电所设置在负荷中心, 综合考虑充电负荷及普通负荷,对减少线路压降和损耗都是有利的。
4.2.1未来充电设施的大量建设,对电力、排水等基础建设条件需 求较大,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用设施,达到节省投资的目的。 4.2.2因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电火花,设置在有爆炸或 火灾危险的地方易发生安全事故,选址时应充分考虑本条。 4.2.3因海南省独特的气候条件,夏季降雨量大,地势低洼处易产 生积水,若积水处发生漏电,人接触后会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充电 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 4.2.8目前主流充电设施均采用无线网络传输数据,而移动支付也 逐步取代了预储值的支付方式,故充电设施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 络覆盖的区域。
5充电设备的布置与标识
1基础高度主要考虑到防水要求,因夏李室外降雨量大,短时 可能产生积水,故室外要求不低于300mm; 2主要考虑操作的便利性; 3本条前半部分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规范》GB/I 513132018。充电设备一般布置于充电车位一端或旁边,为保证操 作人员的工作空间提出本条,若充电设备设置在车位正后方,则充 电设备距车位需较大距离,造成空间浪费,故标准推荐设在后侧的 中间位置。
2主要考虑操作的便利性; 3同5.1.4第3条。 5.1.8考虑到海南省气候高温潮湿,且四面环海,空气中盐分较高工程标准规范范本, 采用普通塑料或金属外壳使用年限不长,故要求室外充电设备外 壳金属部分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沿海地区使用的防 腐蚀材料。
5.2.4汽车进入车位时,若无防护措施,可能会损坏充电设备发生 安全事故。
6.1.2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 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考虑到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应急保障 车若使用电动汽车,则其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中断较电将产 生较大影响,故要求按二级负荷供电。因电动公交车的运行影响到 社会秩序,应视为二级负荷,但充电容量过大,故考虑用电负荷的 30%按二级负荷供电。 2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6.1.3发生火灾时,带电的供电线路极有可能助长火势,且带电线 路可能会危及到救援人员的安全,充电负荷并非重要负荷,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应在火灾时切断充电设施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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