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62-2021 陶粒混凝土技术规程.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2.1.7预拌陶粒混凝土
在搅拌站(楼)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 时为拌合物的陶粒混凝土。
2.1.8陶粒混凝土常规品
常用于有轻质要求的围护结构、墙体、承重结构、预制构件 以及填充、垫层等,强度、密度等级在一定范围内深圳标准规范范本,无特殊技术 要求的陶粒混凝土。
技术指标超出陶粒混凝土常规品范围,具有某种特殊性能 求的陶粒混凝土。
2.1.11拌合物表观密度
陶粒混凝土拌合物实后的单位体积质量(kg/m),文称 湿密度。
2.1.13 出厂检验
主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机
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的格
L轻集料混凝土; A一陶粒混凝土常规品: B—陶粒混凝土特制品。
Yh 拌合物表观密度; DR。 拌合物密度偏差率; GD 粗轻陶粒公称粒级。
3.1.1陶粒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 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 准》GB50325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的 规定。 3.1.2混凝土所使用原材料技术性能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 技术文件,外加剂产品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并应按规定进行进 场检验
3.2.1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 规定。
3.2.1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
1检验批量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等级、同品种、同批号 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 1次。 2检验项目包含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并按批对其强度、安 定性及其他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3.1 陶粒质量和检测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
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和《轻集料及 其试验方法第2部分: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的规定。 3.3.2常用陶粒的粒径、密度、筒压强度、强度等级范围应符 合表 3.3.2 的规定。
表3.3.2常用陶粒技术指标
3.3.3陶粒宜为粗细混合连续级配,2.36mm筛上累计筛余量宜 为58%~62%;陶砂的细度模数宜为2.3~4.0。 3.3.4陶粒、陶砂吸水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表3.3.4陶粒、陶砂吸水率
3.3.5陶粒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0。对陶砂的软化系数不作 规定。
3.3.6陶粒平均粒型系数应小于等于
3.3.7陶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 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的规定。 3.3.8陶粒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 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3.9进场时陶粒应具有质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陶粒的出厂检验报告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粒型系 数、简压强度和吸水率指标,高强陶粒应有强度等级指标。 2陶砂的检测项目为细度模数、堆积密度。 3.3.10进场时陶粒应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验收与使用 检验批量及复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陶粒应按类别、名称、密度等级分批检验与验收。 2检验批划分:按同一类别、品种、规格、密度等级陶粒, 每400m3为一批,不足400m3也按一批计。 3复验项目:陶粒为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1h 吸水率:高强陶粒还应检测强度等级;陶砂的检测项目为细度模 数、堆积密度。
3.3.7陶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 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的规定。 3.3.8陶粒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 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3.9进场时陶粒应具有质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陶粒的出厂检验报告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粒型系 数、简压强度和吸水率指标,高强陶粒应有强度等级指标。 2陶砂的检测项目为细度模数、堆积密度
检验批量及复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陶粒应按类别、名称、密度等级分批检验与验收。 2检验批划分:按同一类别、品种、规格、密度等级陶粒 每400m3为一批,不足400m3也按一批计。 3复验项目:陶粒为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1h 吸水率:高强陶粒还应检测强度等级;陶砂的检测项目为细度模 数、堆积密度
3.4.1砂、石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 准》GB50164、《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及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 用技术规范》JGI206等的规定。 3.4.2砂、石集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检测报告,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进行分批检验 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5. 1米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 煤灰》GB/T1596的规定,等级不宜低于Ⅱ级。 3.5.2矿渣粉、复合掺合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
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及行业标 准《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486的规定。 3.5.3掺合料不应对混凝土性能有不利影响,其掺量应通过试 验确定。 3.5.4掺合料进场时,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并应在使用前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CB 50164规定的批量和抽样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5.5钢纤维、短切纤维(有机纤维、玻璃纤维等均为耐碱纤 维)技术性能及使用,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 用技术规程》JGJ/T221的规定,
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及行业标 准《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486的规定。 3.5.3掺合料不应对混凝土性能有不利影响,其掺量应通过试 验确定。
3.5.4掺合料进场时,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并应在使用前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CF 50164规定的批量和抽样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5.5钢纤维、短切纤维(有机纤维、玻璃纤维等均为耐碱纤 维)技术性能及使用,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 用技术规程》JGJ/T221的规定。
3.6.1外加剂质量及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 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3.6.2外加剂应对混凝土和钢材无害,其品种和用量应通过试 验确定。
3.6.3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对进 场的外加剂应按相关规定,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
3.7.1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 规定。
3. 7.2 采用饮用水时可不检测。采用其他水源时。同一水源
一生产班检测不应少于1次。
4.1.1陶粒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按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值 (MPa)划分为:LC2.5、LC5、LC7.5、LC10、LC15、LC20、 LC25、LC30、LC35、LC40、LC45、LC50、LC55和LC60级,共 14级。 4.1.2陶粒混凝土密度等级,按混凝土干密度值(kg/m)划 分为:D400、D500、D600、D700、D800、D900、D1000、 D1100、D1200、D1300、D1400、D1500、D1600、D1700、D1800 和D1900级,级差为100,共16级。 4.1.3预拌陶粒混凝土拌合物落度、扩展度等级,按混凝土 落度值(mm)、扩展直径值(mm)划分,见表4.1.3。
表4.1.3落度、扩展度等级划分
注:扩展度适用于混凝土拌合物落度大于200mm时,泵送高流动、高强、自 密实混凝土。
4.2.1 陶粒混凝土按用途分类,通常分为隔热、围护和结构用
4.2.2陶粒混凝土按密度、强度和组成不同,通常分为低密度、 中密度和高密度陶粒混凝土三类,见表4.2.2。
表4.2.2按密度、强度、组成分类
4.2.3陶粒混凝土按状态不同,通常分为流动性混凝土、十硬 生混凝土和半十硬性混凝土。 4.2.4预拌陶粒混凝土产品按技术性能不同,分为常规品(A) 和特制品(B)。 1常规品(A)的技术性能通常在以下范围:强度等级 LC10~LC40;密度等级D1000~D1900;落度80mm~180mm 集料最大公称粒级5mm~20mm。 2特制品(B)的技术指标超出常规陶粒混凝土范围,或 具有某种特殊性能的陶粒混凝土,如高强陶粒混凝、低密度高 强陶粒混凝土、隔热陶粒混凝土、憎水性陶粒混凝土、自密实陶 粒混凝土等,
5.1.1陶粒混凝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并 应符合本规程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工程中应按用途不同,合理选择不同种类陶粒混凝土的 主要技术性能和指标。陶粒混凝土的技术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普 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和行 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12及本规程的规 定执行
5.1.3陶粒混凝土不适用于长期处于80℃以上温度、酸碱浸蚀 环境下的工程。
5.1.4合同中对陶粒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应按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无相应标准的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检验。
5.2.1陶粒混凝土拌合物的施工性能以册落度、扩展度指标表 征,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测定拌合物的落度、扩展度的同时,还应观测拌合物 的和易性、黏聚性和保水性并进行综合评价。拌合物不得出现分 层、离析、泌水、陶粒上浮、板结等现象。 2拌合物常用的珊落度范围见表5.2.1。 3常规品的混凝土落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大于180mm,并 应满足施工要求。特制品混凝土落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施
工要求。混凝土的扩展度控制自标值为:常规品不宜小于 350mm,自密实混凝土不宜小于550mm,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表5.2.1拌合物常用珊落度范围
注:陶粒混凝土拌合物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
4拌合物落度、扩展度实际测量值与控制目标值充许偏 差见本规程表7.2.2。 5拌合物落度、扩展度试验,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 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执行。拌合物势落 度经时损失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 50164执行。
5.2.2拌合物的表观密度(湿密度),指拌合物捣实后的单
体积质量(kg/m")。表观密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 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及本规程附录A 执行,
5.2.3拌合物密度偏差率应不天于0.8%。拌合物匀质性试验按 本规程附录B执行。
5.2.4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
凝十》GB/T14902及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JGJ/T12的规定。氯离子总含量的最高限值应符合表5.2.4的 规定。 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可根据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氯离子含量计 算求得。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 凝土试验检测技术规范》JTS/T236执行
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可根据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氯离子含量计 算求得。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 凝土试验检测技术规范》JTS/T236执行。
表 5.2.4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注:氯离子总含量指占其所用水泥(含替代水泥量的矿物掺合料)重量的百 分率。
5.3混凝士基本性能
5.3混凝士基本性能
5.3.1陶粒混凝土十表观密度是在105℃十燥至恒质时的单位体 积质量(kg/m),密度等级按干表观密度值划分,冠以D表示。 陶粒混凝土干表观密度应不大于1950kg/m°。密度等级及干表观 密度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密度等级及干表观密度值
以LC表示。强度等级及强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强度等级及强度标准值
注:标准试件尺寸为150mm的立方体。采用100mm立方体试件测得的抗压强度 值应乘以0.95的换算系数,以换算成抗压强度标准值
陶粒混凝土的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 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执行。 5.3.3常用陶粒混凝土抗压强度与密度变化区间的关系应符合 表 5.3. 3 的规定
表5.3.3抗压强度与密度变化区间
陶粒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执行。 5.3.4陶粒混凝土吸水率以质量吸水率表示,常用陶粒混凝土 吸水率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吸水率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 5.3. 4 吸水率
5.3.6陶粒混凝土用于自承重、轻质围护结构等部位时的
5.3.6陶粒混凝土用于自承重、轻质围护结构等部位时的十燥 收缩值不应大于0.5mm/m。干燥收缩试验按现行国家标准《蒸 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11969执行。
5.3.7导热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用于保
5.3.7导热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之试验资料时,用于保 温隔热工程的陶粒混凝土密度与导热系数值可参考表5.3.7 选用,
表5.3.7密度与导热系数值
5.3.8耐火性能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耐火性能通过试验确
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 的规定执行。
5.3.9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
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5.3.11陶粒混凝土的耐久性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6.1.1预拌陶粒混凝土的生产包括原材料储存、计量、搅拌和 运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行业 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及本规 程有关规定
房和装备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 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 土搅拌机》GB/T914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的有 关规定。
6.1.3陶粒混凝土制备时,粉料输送及称量应在密封!
行,并有收尘装置:陶粒输送及称量时,应防止泄漏。搅拌站机 房宜为封闭系统:运输车外壁和料斗上的混凝土应清洗十净;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应进行回收处理,再生 利用。
6.1.4陶粒在使用前应按以下情况进行预湿处理,调整陶粒的
1泵送施工时,陶粒应充分预湿处理。 2非泵送施工时,陶粒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预湿处理 3吸水率小于3%的陶粒,可不进行预湿处理;吸水率不大 于5%的陶粒,当有可靠经验时,可不进行预湿处理。预湿处理 后的陶粒表面不应有浮水。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 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12的有关规定。
6.2.1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分别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6.2.2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生产厂家分别贮存和标识, 并防止混杂、受潮及污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应进行复检, 合格者方可使用。水泥用于生产时的温度不宜超过60℃
6.2.3陶粒贮存、运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陶粒的烂库、运输车均应有坚固的密封;配套的计量装, 在运送、装卸和加料过程中,应采用严密连接,不得泄漏,不得 混人杂物和被污染。 2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贮存,避免混杂,保持 陶粒大小颗粒均匀分布。 3贮存场地应平整、十净、无积水,应设有地漏,具有通 畅排水的硬质地面。 4陶粒堆放场地应有预湿处理,调整陶粒含水量的条件 如:上部设有洒水装置、地面设有排水装置。 6.2.4砂、石集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贮存,并避免混杂 或污染。贮存场地应具有排水的硬质地面,且不得被水淋湿。 6.2.5掺合料和纤维进场后应按品种、级别分类贮存,标记清 楚,不得受潮,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杂。 6.2.6外加剂、改性剂等均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分别标识 和贮存,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液态外加剂应储存在密闭 容器内,并应有防冻、防晒、防止变质的措施
6.3.1生产陶粒混凝土的搅拌站(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 定,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 搅拌机》GB/T9142规定的固定式搅拌机要求。
搅拌运输车》GB/T26408的规定,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拌合物的 均匀性,不得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6.4.1陶粒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及预拌混凝土供 货合同要求的强度、密度、落度等技术指标,由供方进行 设计。
设计。 6.4.2配合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及 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I/T12、《普通混凝 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执行。先确定初步配合比,经调整 确定试验室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
6.4.2配合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士》GB/T14902及
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12、《普通混凝 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执行。先确定初步配合比,经调整 确定试验室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
的质量,应分别满足本规程第5.2节、第5.3节的相应质量要 求,并应按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检验合格。特制品(B)陶粒混 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特殊性能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专门规定
6.5.1原材料、配合比调整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采用电子计 量设备、电脑程序控制。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 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 能。其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士 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 6.5.2陶粒混凝土生产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混凝土生产
比的各种原材科,开应其有逐盘记求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切 能。其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 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 6.5.2陶粒混凝十生产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混凝十生产 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校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 行零点校准。
6.5.2陶粒混凝土生产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混凝土生产 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校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 行零点校准。
6.5.3水和液体外加剂按体积或质量计量,其他原材料均按质 量计量。陶粒可按体积计量。
6.5.3水和液体外加剂按体积或质量计量,其他原材料均按质
6.5.4陶粒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并应每班检查一次。
表 6.5.4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 偏差; 2当陶粒以袋装供应,误差较大,需采取措施控制; 计量前宜对预湿处理陶粒的含水率和湿堆积密度进行测定、校核
主:1累计计量充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 偏差; 2当陶粒以袋装供应,误差较大,需采取措施控制: 计量前宜对预湿处理陶粒的含水率和湿堆积密度进行测定、校核
6.6.1陶粒混凝土搅拌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投料可选用 以下顺序进行: 1先将外加剂加入水中混合均匀。 2当采用轻粗陶粒时,在搅拌机中依次加入水泥、掺合料 水和粗细集料,拌合好基料(浆料、砂浆或混凝土),再投入陶 粒继续搅拌均匀。 3当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时,可先将在搅拌机中拌合好的 基料投入搅拌运输车,然后将陶粒直接加入搅拌运输车中搅拌 均匀。 4当采用高强陶粒时,可同时加入水泥、掺合料、细集料 和水拌合均匀,再加人粗集料和陶粒进行搅拌。 6.6.2陶粒混凝土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料在搅拌机中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 定,并且每盘搅拌时间(从材料投入完毕算起)不应少于30s 加入预湿处理陶粒后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0s。 2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时,先将混凝土基料拌合物 投入搅拌运输车,再将陶粒直接加人搅拌运输车,从陶粒投入完 毕算起,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3当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或采用非预湿处理陶粒时 陶粒混凝土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6.6.2陶粒混凝揽拌时间应符合上
1基料在搅拌机中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 定,并且每盘搅拌时间(从材料投入完毕算起)不应少于30s 加入预湿处理陶粒后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0s。 2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时,先将混凝土基料拌合物 投入搅拌运输车,再将陶粒直接加人搅拌运输车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从陶粒投入完 毕算起,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3当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或采用非预湿处理陶粒时 陶粒混凝土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4当能保证搅拌均匀时,或为防止陶粒上浮、制备保温隔 热等用途的特种陶粒混凝土,需采用增黏剂、引气剂或憎水剂等 改性剂时,可相应酌情减少或增加搅拌时间。
6.7.1预拌陶粒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应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所有粉料及陶粒的运输、贮存及称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 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6.7.2搅拌站应严格控制生产废水的排放和治理,应设有沉淀 回收系统。带有陶粒的废水应用滤网过滤,将陶粒收集装袋,回 收利用,废水应进行处理循环利用,实现“三废”零排放
6.8.1运送预拌陶粒混凝土,应采用本规程第6.3.2条规定的 运输车。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无杂物、积料、积水。运输车在运输 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不产生分层离析。对寒冷或炎热 的天气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和隔热的措施。翻斗 车应仅限用于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
运输车。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无杂物、积料、积水。运输车在运输 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不产生分层离析。对寒冷或炎热 的天气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和隔热的措施。翻斗 车应仅限用于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 6.8.2严禁任意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拌合物加水。当需要在卸 料前调整期落度,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掺量、搅拌的时间应有 经试验确定的预案。外加剂掺入后,搅拌运输车应采用快档旋转 搅拌罐地基标准规范范本,进行不宜少于60s的搅拌
料前调整落度,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掺量、搅拌的时间应有 经试验确定的预案。外加剂掺入后,搅拌运输车应采用快档旋转 搅拌罐,进行不宜少于60s的搅拌。
时为止,运送时间应满足供货合同规定。当合同未作规定时,宜 在1.5h内卸料:当最高气温低于25℃时,运送时间可延长 0.5h。当采用翻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45min。需延长运送 时间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保证落度,并应通过试 验验证。
....- 技术标准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