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80-2021 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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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 及匹配的设备箱

    water supply unit

    一套独立的生活给水系统照明标准规范范本,包括:市政给水总表、总表后给 水管道、水池(箱)、加压设备、加压给水管道、用户注册水表 等设施。

    按照标准化模块,将加压机组及电气控制组装在标准规格箱 体内,并能整体移动的成套加压供水设施

    2.0.9水质在线监测装置

    用于水质在线监测,可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及自动控 制、分析和显示的装置。

    sewage lifting device

    将集水井、提升泵、管道、阀门、液位计和电气控制集为 体,用于污水提升的一种成品装置

    利用绿地、透水铺装及各类渗透设施将雨水消纳,减少雨水 径流,回补地下水的一种雨水控制与利用方式

    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适当处理并达到 定的水质标准后利用的过程

    降雨期将区域内部分雨水暂时滞留在有调蓄容积的设施内, 雨停后将调蓄的雨水按所控制的流量排到市政管网

    根据多年统计资料,人工模拟的降雨随时间变化的过程

    3.1.1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生活便利的原则,符合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完善的要求, 3.1.2保障性住房居住区规划应节约用地,应按高层或多层住 宅建设,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3.1.3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对建筑布局、道路系统、 竖向布置、绿化环境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规划设计。

    3.1.4规划布局与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 计和建筑布局,空间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2选址应避升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和自然地质灾 害场所,避免噪声污染的影响。 3居住区的道路、公共绿地、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应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4按照绿色建筑要求,满足居住区的通风、日照、采光和 防疫要求;根据海绵城市的要求,合理规划雨水径流,保持生态 平衡。

    3.2.1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社会经济、气候环境、 民族习俗、自然风貌和环境条件,充分利用用地内的河湖水域 地形地物和有保留价值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2.2规划用地应选择在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的区域,新 区公用服务与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 训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

    地形地物和有保留价值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2.2规划用地应选择在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的区域

    区公用服务与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 期投入使用;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

    3.2.3居住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负

    3.2.3居住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

    3.2.4居住区配套规划的公共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场地出入口到达 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300m。

    3.2.7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配建设施建筑两部分;在规划

    3.3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

    3.3.1建筑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 距、通风、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空间环境等因素,应 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和活动场所 3.3.2建筑布局,应结合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

    距、通风、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空间环境等因素,应 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和活动场所 3.3.2建筑布局,应结合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 置、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有机整体,并考虑安全防护及 物业管理的要求,

    置、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有机整体,并考虑安全防护及 物业管理的要求,

    3.3.3建筑布局应使居住区内人、车合理分流,防止王扰

    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 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3.3.4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减少寒潮、暑热、台风

    暴雨等侵袭的影响,并应组织好自然通风,防止局部不良小气 。在平原区域,主要应考虑住宅的夏李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 导风人室的要求: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 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 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3.3.5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

    地形地貌、绿化隔声带等手段,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控制。

    3.3.6空间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规划、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宜体现地方特色,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共活动空间应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处理好建筑 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建筑小品与人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丰富与美化环境。 3各类市政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站点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 建设:供电、电信、路灯等管线应地下埋设,有条件时可设置共 用管廊。

    及自然水体,设置防洪抗涝措施

    3.3.8小区出入口宜采用智能化厂

    3.4.1应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 式,综合配套道路设施,符合有关消防、防灾、救护、环境卫生 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居住单元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2 应禁止过境车辆穿行,避免道路往返过回。 3 应采取措施避免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4有利于各类用地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局的多 样性。 3.4.2 居住区内的附属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弯 道应考虑车道加宽的要求。 2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有条件时宜设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m。 3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

    3.4.3居住区内的附属道

    1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横坡 应为1%~2%,弯道处应设置超高。 2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横 坡应为1%~2%。 3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横坡应 为1%~2%

    3.4.4居住区内的附属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防火标准的有关

    4.4附属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

    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 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3.4.5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无障碍设施应贯通,并应符合

    升应付合现 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4.6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与连接的附属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 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库出人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 不宜小于5.5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附属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 应保持不小于5.5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人口与附属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 长的缓冲车道汇人基地道路 4地下车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 长度不宜小于7.5m,

    3.4.7小区道路设施的规划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

    3.4.7小区道路设施的规划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3.5.1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 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宽度不应小于8m,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 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 童活动场地

    3.5.2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

    3.5.2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 道路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 的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 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3.5.4绿地和活动场地的设置应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的要求。绿地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6.1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 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 务设施。

    并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3.6.3小区的配套公建项目和配建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并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当地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6.4凡国家确定的

    建设的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 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

    3.6.5应配套设置居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场(库),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 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 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 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径不 宜大于150m,机动车停车场宜远离老人与儿童活动场地。 4居民机动车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 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应低于20%。 5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总停车位的0.5%设置无障碍 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 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8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3.6.6大型公建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 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3.6.6的规定。

    表3.6.6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辆)

    注:1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他各型车辆的换算办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的有关规定

    :1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他各型车辆的换算办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IGI100的有关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卫生简等基本功能空间。 4.1.2保障性住房套内面积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m,共有产权住房建 筑面积不应超过120m。 4.1.3采用装配式结构时,建筑设计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 标准化的要求,按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 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4.1.4装配式住宅宜采用主体结构、装修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 集成技术。

    4.1.4装配式住宅宜采用主体结构、装修和设备管线的装配

    4.1.5装配式任宅的围护结构以及楼梯、阳合、隔墙、空调板、 管道井等配套构件、室内装修材料宜采用工业化、标准化产品。 4.1.6装配式住宅外立面设计应以简洁为原则,不宜有过多的 外装饰构件及线脚,

    4.2.1 每套住房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 功能,各类使用空间应方正、实用。 4.2.2 厨房的使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灶台操作面净长累计不宜小于2.1m。 2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

    4.2.1每套住房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

    1灶台操作面净长累计不宜小于2.1m。 2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 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m。

    每套住房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

    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 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 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 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m;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 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m;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m。 3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2.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局部净 高不应小于2.1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积的1/3。 4.2.5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或预留洗涤池 案台、炉台及排油烟管道设施,以及厨房相应设施的配套电源。 4.2.6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餐厅和厨房的上层。卫生间检修设施应同层设置。 4.2.7每套住房宜设阳台,并预留洗衣机位置和晾晒衣物空间, 4.2.8采用分体式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机组的安放位置及室 外机搁板构造,预留有组织排水设施。空调室外机搁板设置位置 应考虑安装的可操作性及便利性。当室外机设置在天并内时,应 避免与对面住户相对设置

    4.3公共部分及配套设施

    4.3.1保障性住房共用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对于建 筑设计、安全疏散、抗震设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 4.3.2住宅首层宜设置架空层,为老人、儿童提供更多公共活 动空间。

    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个术定 4.3.5保障性住房中宜根据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定,配建相应 规模的老年人活动空间。当老年人活动空间设置在二层及以上楼 层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有1台担架电梯

    4.3.6保障性住房组团中应设有

    管理人员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不宜 小于10m,附设专用卫生间。

    境相协调:建筑结构应保证良好的整体密闭性,有利于污染控 制: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美观、耐用、易清洁的材料:室内地 面和墙面应便于保洁。地面宜采用防渗性好、易于清洁的材料: 墙面宜采用满铺瓷砖或防水涂料。顶棚表面应防水、平整 光滑

    厕所设计标准》CJ14规定的独立式公共厕所二类、附属式公共 厕所二类的标准设计及建设

    4.3.9其他配套设施

    4.4.1装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一次实施到位 全装修成品交房

    4.5.1无障碍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5.2保障性住房中应按实际需求,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 于2套的比例,建设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4.5.3保障性住房出入口、人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 2 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 3 台阶和坡道的设置应与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迁绕 4+ 主要出入口上部应设雨篷,其深度宜超过台阶外缘1m

    以上;雨逢应做有组织排水。 5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 并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 12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5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连续坡长不宜大于6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 6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m;当台阶宽度天于3m时 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当坡道与台阶结合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 小于1.2m,且坡道应做防滑处理。 4.5.4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当有多个出人口时,应设置明 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 2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 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4.5.5大堂、电梯厅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如遇有 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天于1/12的坡面莲接过渡,并应 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 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4.5.6保障性住房内普通电梯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

    轿厢内壁周边应设有安全扶手和监控及对讲系统。 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

    4.6.1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单元模块化的厨房、卫生间和收纳,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设计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可选用标准化的 集成式厨房。 2卫生间设计宜符合十式工法施工和同层排水的要求,可 选用设计标准化的集成式卫浴

    4.6.6当装配式住宅隔墙部品采用轻质内隔墙时,应符合下列

    隔墙空腔内可敷设管线。 2 隔墙上固定或吊挂物件的部位应满足结构承载力的要求 3 隔墙施工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装配化安装的要求。 4.6.7 装配式住宅外饰面可采用一次反打成型工艺。 4.6.8 装配式住宅所采用模块化的厨房、卫生间等组件的电灯

    插座及其管线宜采用集成式技术

    插座及其管线宜采用集成式技术。

    5.1.1结构设计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5.1.2保障性住房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简称 内类)。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教育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 食堂、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 防类(简称乙类)。

    5.1.1结构设计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丙类)。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教育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 食堂、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 防类(简称乙类)。

    5.1.3结构设计应依据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

    应提出避让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保障 性住房。

    5.1.4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构件应满 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 裂缝。

    5.1.5在风荷载作用下,结构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

    5.1.6结构设计应明确建筑的使用要求:未经结构安全鉴定或 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

    5.1.8结构设计除应满足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

    5.1.8结构设计除应满足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 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需进行抗震加固的,还应满足相应的建 筑抗震加固标准的规定

    5.2场地、地基和基础

    5.2.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5.2.1的规定划分对建筑抗震

    5.2.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5.2.1的规定划分对建筑抗震

    .2.1远拌建巩地时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应优先选择建造在结构安全有 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避升 时,应加强分析,并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有效措施,

    5.2.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

    5.2.2建筑场地为1类时,应充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 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按本 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5.2.3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材 料情况、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

    5.2.3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材 料情况、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 基础设计。

    应保证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理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 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 措施。 3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

    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 措施。

    5.2.5在特殊地质条件地基上建设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多种勘

    测手段和方法,对场区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查 明对建筑物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程度,对建设 场区的稳定性和对建设工程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 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段,不 应选作保障性住房建设场地

    5.2.6在特殊地质条件地基上建设保障性住房,其总体规划

    根据建筑功能结合场区的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使地基条件与上部 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5.2.7在岩溶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应根据现行广东省标

    全,并使周边环境不受损害。基坑支护可通过结构支护、地下水 控制等方面实施。除特殊要求外,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 小于1年;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基坑,应考虑影响基坑支 护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5.2.9地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及完成后,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检 和杰形临润

    5.2.9地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及完成后,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检 测和变形监测。

    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

    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3.3结构体系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 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 高其抗震能力

    5.3.3结构体系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 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 高其抗震能力。 5.3.4装配式结构的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质量、刚 度分布宜均匀。尽量避免采用细腰平面,否则应采取更加严格的 抗震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 5.3.5装配式结构竖向布置应规则、连续、均匀iso标准,应避免抗侧 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 5.3.6部分框支剪力墙的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应 采用现浇混凝土。

    5.3.4装配式结构的平面形状宜简单、

    度分布宜均匀。尽量避免采用细腰平面,否则应采取更加严格的 抗震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

    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箍筋的设 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 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2预应力混凝土的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3钢结构构件的尺寸应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 件失稳。 4当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 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5.3.8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 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 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节点和 妾缝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足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的 要求。 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 锚固。

    TZZB标准规范范本5.3.9结构构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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