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24-2022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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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22/T 5124-2022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4.1.1绿色建筑室外环境的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场地土壤浓度、 场地电磁辐射、光污染、环境噪声、热岛强度及室外空气质量等。

    4.2场地土壤氢浓度检测

    4.2.1绿色建筑检测过程中,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浓度 检测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g/m或土壤表面析出率测定结果 平均值不大于0.02Bg/(ms),且工程所在场地不存在地质断裂构 造时,可不再进行土壤中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 土壤浓度测定。 4.2.2绿色建筑检测过程中,应进行土壤浓度现场检测,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场地土壤浓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2绿色建筑在工程地质勘祭范围内布点,应以间距10m作网 格,各网格点即为测试点。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土2m,但布 点数不应少于16个,测量布点应覆盖单体建筑基础工程范围

    建筑周围工频电场和磁场的检测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频电场和磁场的检测应使用专用的探头或工频电场、磁

    锅炉标准规范范本工频电场和磁场的检测应使用专用的探头或工频电场、磁

    场检测仪器。检测所用仪器应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相应时间 等方面相符合; 2工频电场和磁场的检测使用的探头宜为三维探头,可同时 测出空间某一点三个相互垂直方向(X、Y、Z)的电场、磁场强度 分量,得到空间的总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场强度: 3检测仪器支架应采用不易受潮的非导电材质,并应在检测 时避免泄漏电流等影响。 4.3.3检测工作应在无雨、无雾、无雪的天气下进行。检测时的环 境湿度应在80%以下,并符合仪器的使用要求。 4.3.4检测点位置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并应在工频电磁设施正常 运行时段内进行检测。 4.3.5建筑周围电磁环境的检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磁环境 控制限值》GB8702、《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HJ681及《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 标准》HJ/T 10.3 等的有关规定。

    4.4.1建筑物光污染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反射光(光)、建筑夜 景照明光污染。 4.4.2建筑夜景照明照度和亮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 测量方法》GB/T5700及《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38439 的有关规定,

    4.5.1建筑周围环境噪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4.5.1建筑周围环境噪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

    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4.5.2建筑周围环境噪声检测应根据建筑周边噪声源的特点进行 优化,其中单栋建筑不应少于4个测点,建筑群不应少于8个测点, 测点应平均分布在各个方向。当检测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在离建 筑物最近的方位增加不少于2个噪声检测点。 4.5.3对环境噪声检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 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可根据环境噪声 源的特征,优化检测时间

    4.6.1 建筑周围热岛强度现场检测可采用温度测量方法进行, 4.6.27 在建筑周围宜根据地理条件、面积,有代表性、均匀地设置 测点,超过10层的建筑宜在屋顶加设1~2个测点; 4.6.3室外空气温度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 标准》JGJ/T132的有关规定。 4.6.4建筑周边温度可采取夏季典型晴朗天气条件下连续3d的 8:00时~18:00时之间的气温平均值。 4.6.5建筑所在城市的相同时段郊区气象测点温度可从气象观测 部门获取。选取的郊区气象代表站与建筑物海拔高度大体一致,且 未受或较少受城市化的影响。气象站资料记录连续、无间隔。 4.6.6建筑周围热岛强度由建筑周围与郊区气站气温的差值来确 定。

    4.7室外空气质量检测

    4.7.1室外空气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厨房油烟排放浓度、锅炉烟气 浓度、卫生间卫生指标、建筑周围室外污染物浓度。 4.7.2厨房油烟排放浓度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食业油

    4.7.2厨房油烟排放浓度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有关规定。 4.7.3锅炉烟气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 4.7.4卫生间卫生指标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T17217的有关规定。 4.7.5建筑周围室外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有关规定。 检测项目宜包括二氧化硫(SO)、一氧化碳(CO)、二氧化氮 (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粒物(PM2.5)。 4.7.6建筑周围室外空气质量现场检测应在被评建筑室外周边4 个方位各布设1个空气采样点。

    5.1.1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声学环境、室内光环 境、室内热湿环境、室内空气质量、室内通风效果及室内环境参数 等。

    5.2室内声学环境检测

    5.2.1室内声学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噪声级、楼板和分户墙空 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 性能。

    性能。 5.2.2室内噪声级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2.3室内噪声级的检测应在昼、夜两个不同时段内,各选择不利 的时间进行。测量室内噪声时,室内应无人(测试人员除外)。 5.2.4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楼板和分户墙隔声性能的现场检 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4部 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19889.4的有关规定; 检测数量:应按每栋单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同一类型的楼板和 分户墙各不少于1处进行检测。 5.2.5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现场检测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7部分: 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19889.7的有关规定; 检测数量:应按每栋单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同一类型的楼板不 少于1处进行检测。

    5.2.2室内噪声级检测应符合现行

    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2.4建巩至 生能的现场检 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4部 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19889.4的有关规定; 检测数量:应按每栋单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同一类型的楼板和 分户墙各不少于1处进行检测。

    5.2.6外墙构件和外墙隔声性能的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ZU 小小出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 隔声的现场测量》GB/T19889.5的有关规定: 检测数量:应按每栋单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同一类型的外窗、 外墙不少于1处进行检测

    5.3.1室内光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采光系数、自然采光效果、 照明系统的照度、统一眩光值及一般显色指数。 5.3.2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采光系数和自然采光效果检测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5699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 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的有关规定。 5.3.3照明系统的照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 GB/T5700的有关规定。 5.3.4统一眩光值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有关规定。对于体育场馆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 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的有关规定。 5.3.5一般显色指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 GB/T5700和《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GB/T7922的有关规定 5.3.6当采用近似连续光谱宽频带光源时,对于显色性要求高的场 所应采用显色指数测试仪检测中饱和色样(R)值:当采用非连续 光谱窄频带光源时,应补充选择适合的特殊显色指数R9。 5.3.7建筑自然采光的有效采光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GB/T50022的有关规定 5.3.8建筑室内光环境 厕应按每栋单体建筑同一功能房间不少

    5.3.8建筑室内光环境检测应按每栋单体建筑同一功能

    5.4室内热湿环境检测

    5.4.1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温度、平均辐射温度 和湿度、相对湿度及空气流速。 5.4.2建筑室内热湿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 环境评价标准》GB/T50785的有关规定。 5.4.3测量位置应选择室内人员的工作区域或座位处,并优先选择 窗户附近、门进出口处、冷热源附近、风口下和内墙角处等不利的 地点。 5.4.4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检测时,应观察并记录建筑围护结构内表 面有无结露、发霉等现象。 5.4.5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检测应按每栋单体建筑同一功能房间不

    5.4.4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检测时,应观察并记录建筑围护

    5.4.5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检测应按每栋单体建筑同一功能房间不

    5.5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5.5.1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甲醛、TVOC、苯、甲苯、 二甲苯、氨浓度、氢浓度、PM10、PM2.5、二氧化碳(CO2)和一氧 化碳(CO)浓度。

    二甲苯、氨浓度、氢浓度、PM10、PM2.5、二氧化碳(CO2)和一氧 化碳(CO)浓度。 5.5.2建筑室内空气中、TVOC、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检测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的有关规定。

    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的有关规定。

    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中AHMT分光 光度法的规定。

    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中靛酚蓝分光 光度法的规定。

    5.5.5建筑室内空气中 PM10、PM2.5、二氧化碳(CO,)和一氧化

    5.5.5建筑室内空气中PM10、PM2.5、 二氧化碳(CO2)和一氧化 碳(CO)浓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的有关规定。

    碳(CO)浓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的有关规定。 5.5.6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应抽检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 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 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5.5.7无法通过传感器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的建筑,可通过每季度至 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测的方式进行长时间监测

    5.5.6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检

    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 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5.6室内通风效果检测

    5.6.1建筑室内通风效果检测项目应包括拨风并自然通风效果、无 动力拨风帽自然通风效果、室内新风量以及换气次数。 5.6.2拔风并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指标应为通风量和换气次数。无动 力拔风帽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指标应为风速和空气温度。 5.6.3室内通风效果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通风效果测试 与评价标准》IGI/T309的有关规定

    1拔风并自然通风效果现场检测时,每栋单体建筑不同尺寸 的拔风井室内端和室外端应分别检测风速和空气温度,且不宜多于 3种。 2无动力拔风帽自然通风效果现场检测时,每栋单体建筑不 司尺寸的拨风帽应分别检测,且不宜多于3个。 3房间换气次数和新风量现场检测时,每栋单体建筑的同 功能房间不少于2间。

    6.1.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 能、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 6.1.2当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时,委托方应提供工程竣 工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6.2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6.2.1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传热系数、热桥部 立内表面温度、热工缺陷。 6.2.2非透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 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的有关规定。 6.2.3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和热工缺陷检测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有关规定, 6.2.4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按每栋建筑每一种构造做 法,检测数量不少于2处进行检测。 6.2.5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时,应观察并记录内表面结露 情况。

    6.3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6.3.1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主要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6.3.2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

    且品种规格与标识证书一致的外窗,可采用标识证书中提供的热工 性能参数进行核查。 6.3.3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 6.3.4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按每栋建筑每一种构造做法 检测数量不少于2处进行检测

    且品种规格与标识证书一致的外窗,可采用标识证书中提供的热工 性能参数进行核查。 香业国格

    6.4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

    6.4.1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 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 6.4.2采用压差法鼓风门系统检测时,宜同时采用红外热成像仪拍 摄红外成像图,并确定建筑物的渗漏情况,同时对非围护结构渗漏 源进行封堵。

    分区域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进行。所测的建筑物整体或某部分区域 应包括所有的设空调或供暖房间,若建筑物中的某一区域单独测量 时,应测量与被测量区域 区域的压力

    6.4.4建筑整体气密性能应在设定的参考压差下,检测建筑物整体

    或某部分区域的建筑物换气量,通过计算得到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 气密性能。

    7.1.1暖通空调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供暖空调系统冷源性能、锅炉 效率、单位风量耗功率以及耗电输热(冷)比等。 7.1.2暖通空调系统检测应在规定的工况或条件下进行。

    7.2供暖空调系统性能检测

    7.2.1供暖空调系统性能检测项自应包括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 数、冷源能效系数等。 7.2.2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 7.2.3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对于2台及以上同型号机组,检 则数量应至少抽取1台进行检测:对于3台及以上同型号机组,应 至少抽取2台检测。 7.2.4冷源能效系数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

    7.2.5冷源系统性能系数检测不

    7.3锅炉运行效率检测

    7.3.1锅炉运行效率检测项目应包括燃料消耗量、燃烧热值、输出 热量等。

    7.3.2 锅炉运行效率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 标准》JGJ/T132 的有关规定。

    7.3.2锅炉运行效率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

    7.3.3燃煤供暖锅炉的耗煤量应按批计量。燃油和燃气供暖锅炉的 耗油量和耗气量应连续累计计量。 7.3.4锅炉运行效率检测时,2台及以下同型号锅炉,应至少抽取 1台检测;3台及以上同型号锅炉,应至少抽取2台检测。

    7.4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

    7.4.1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项目应包括风机实 际风量、风机实际输入功率等。 7.4.2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实际风量和风机实际输入功率检测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 定。 7.4.3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耗功率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 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 7.4.4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耗功率检测数量不应少于空调机组 总数的20%,且不同风量的空调机组不应少于1台。

    7.4.3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耗功率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

    7.5耗电输热(冷)比检测

    7.5.1耗电输热(冷)比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实际供热(冷)量、 循环水泵日耗电量等。 7.5.2耗电输热(冷)比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 检测标准》JGJ/T132的有关规定。 7.5.3耗电输热(冷)比检测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7.5.4耗电输热(冷)比检测的系统数量不应少于1个

    8给水排水系统性能检氵

    8.1.1给水排水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水质检测、卫生器具用水效率 等。

    8.2.1直饮水的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的有关规定。集中供水的管道直饮水系统,水质取样 点应设在直饮水供水系统循环最不利用水点处;分散供水的终端直 饮水,水质取样点应设在用水人数最多的用水点处。 8.2.2集中生活热水的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 质标准》CJ/T521的有关规定。 8.2.3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二次供水设施 卫生规范》GB17051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的有关 规定。 8.2.4游泳池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 CJ/T244的有关规定。 8.2.5供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 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有关规定。 8.2.6景观水体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有关规定。 8.2.7当采用非传统水源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非传统水源供水水 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 质》GB/T18921的有关规定

    8.2.8当采用非传统水源进行冲厕、道路清扫及消防、城市绿化、 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杂用水时,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检测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的有关规定。

    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杂用水时,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检测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的有关规定。 8.2.9当采用非传统水源进行冷却塔补水时,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 及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 有关规定。

    8.2.9当采用非传统水源进行冷却塔补水时,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 及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 有关规定。

    10生活污水排放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

    8.2.10生活污水排放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

    放标准》GB8978有关的规定。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排放水质检测 应按所属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水质检测,还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的有关规定。

    8.2.11水质检测采样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 导》HJ494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的有关规定。 8.2.12水质取样点应设在最不利用水点处,取样数量不少于1组。

    8.2.11水质检测采样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

    8.3卫生器具用水效率检测

    8.3.1绿色建筑应选用节水器具,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委托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8.3.2卫生器具用水效率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嘴水效限定 值及水效等级》GB25501、《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小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8377、《淋浴器水效 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8378、《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 水效率等级》GB28379的有关规定

    8.3.3每种卫生器具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个。

    8.3.4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时,现场使用的卫生器具型号应与卫生 器具产品检测报告一致。

    9.1.1照明系统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应结合工程项目采用的设 计指标、现行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5045的有关 规定。 9.1.2照明与供配电系统检测、核查的同时,应记录现场运行状态 数据、检测仪表波形图及检测过程信息。 9.1.3照明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 色温、显色指数、色容差、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可视度。

    9.2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

    9.2.1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应根据房间或场所的灯具规模、设 计照度值及充许偏差、作业面分区和布灯点位编制检测方案后进行 检测工作。 9.2.2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 法》GB/T5700的有关规定。 9.2.3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照明测量。在测量时应检测电源电压: 若实测电压偏差超过现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应对测量结果做相应的 修正。

    9.2.1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应根据房间或场所的灯其规模、

    9.2.4室内照明测量应在没有天然光和其他非被测光源影响下进

    行。室外照明测量应在清洁和干燥的路面或场地上进行,不宜在明 月和测量场地有积水或积雪时进行。

    9.2.5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应按每栋单体建筑,选择有代表性

    (同一功能)的房间(或场所)不少于2间(处)进行检测

    9.3照明光源颜色特性检测

    9.3.1光源显色性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 GB/T5700的有关规定。 9.3.2光源显色性结果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源显色性评 价方法》GB/T5702的有关规定, 9.3.3光源色容差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端荧光灯性能要 求》GB/T17262、《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10682及《普通 照明用LED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的有关规定

    9.4.1光源亮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的有关规定。 9.4.2现场应记录核查测灯具安装的位置、遮光角及室外投光灯的 瞄准角等,用于眩光值的计算。 9.4.3统一眩光值结果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9.5灯具效率与效能检测

    9.5.1灯具效率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

    9.5.1灯具效率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分布光

    9.5.1灯其效率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其分布光度测量的 般要求》GB/T9468的有关规定,采用光通量法进行检测,分别 测试灯具发射光通量和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射光通量,计算其比值即 为灯具效率

    10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检测

    10.1.1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 能光伏发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 10.1.2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宜采取现 场核查、长期检测、短期检测的方法。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 则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试。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 时,应以长期测试结果为准。 10.1.3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规定的形式核查内容进行核查。 对已进行过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的工程项目,可采信报告中的检测 结果。

    10.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

    10.2.1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集热系统效率、系统总 能耗、集热系统得热量、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贮热 水箱热水因数、供热水温度、室内温度等。 10.2.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 10.2.3太阳能热利用系统长期检测的周期不应少于20d且应连续 完成,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30%; 10.2.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宜采用短期检测,周期不应少于4d且应 连续完成,检测期间的运行工况应尽量接近系统的设计工况,系统

    进行。 10.2.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范 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及辅 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差均 在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同一类型太阳 能供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类型系统总数量的2%,且不得少 于1套; 2当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行 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未端供暖空调系统相 司,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面积 的偏差在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种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同一种 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种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 得少于1套。 10.2.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对太阳能热利用系 统的太阳能保证率、集热系统效率、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常规能 源替代量、费效比、静态投资回收年限、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 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进行计算。

    10.3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

    10.3.1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光电转换效率。 10.3.2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 10.3.3太阳能光伏系统在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前,应确保系统在正常负载条件下连续运行3d,测试 期内的负载变化规律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2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试 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间应 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太 阳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允许范围应为年平 均环境温度士10℃; 5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太阳总 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50W。 10.3.4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电 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 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类 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10.3.5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对太阳能光伏发 电系统累计发电量、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二氧化碳减排量、 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进行计算。

    10.4地源热泵系统检测

    10.4.1地源热泵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温湿度、热泵机组制热 生能系数、热泵机组制冷能效比、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热泵系 统制冷能效比。 10.4.2地源热泵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 10.4.3 地源热泵系统长期检测周期应与采暖或空调季节应同步,

    10.4.5地源热泵系统短期检测应在系统开始供暖(供冷

    后进行测试,时间不应小于4d,系统负荷载率达到60%以上进行。 10.4.6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源形式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型地源热泵系统,同一类型地源热泵系 统测试数量应为同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10.4.7地源热泵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对地源热泵系统常规能 源替代量、节约费用、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 排量进行计算。

    11.1.1绿色建筑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包括供变配电及照明监控系 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给水排水监控系统及电梯和自 动扶梯监控系统。 11.1.2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核查应采取现场核查方式进行。 11.1.3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现场核查应在正式有效连续投入运行 1个月后行。 11.1.4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现场核查应对各类监控系统的数量、 品牌全数核查,各类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可采用抽样检查。

    11.2.1 供配电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况及故障报警; 2 电源进线及供电回路电流、电压、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等: 3 电力变压器温度测量及超温报警; 4 发电机组供电电流、电压、频率及储油罐液位监视: 5不间断电源装置、蓄电池组、充电设备工作及切换状态。 11.2.2 照明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照明设施及回路按分区与时间开、关控制功能: 照明设施或回路按室外照度、室内有人与否进行开、关或 照度控制功能; 3中央工作站对照明设施或回路的运行状态监视、用电量及 电费统计等管理功能:

    4当停电或有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应照明回路的联动配合功 能; 5公共照明手动开关功能。 11.2.3供配电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智能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2.4供配电及照明监控系统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配电监测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 每类参数的20%抽检,且数量不得小于20点,数量小于20点时全 部检测; 2照明监控系统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得小 于10路,总数小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4当停电或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照明回路的联动配合功 能; 5公共照明手动开关功能 11.2.3供配电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智能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2.4供配电及照明监控系统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配电监测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 每类参数的20%抽检,且数量不得小于20点,数量小于20点时全 部检测; 2照明监控系统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得小 于10路,总数小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11.3.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检测应包括制冷机组、冷水 系统及冷却水系统、热源及热交换系统、新风系统、定风量空调系 统及变风量空调系统等系统监控功能。 11.3.2制冷机组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制冷机 启停控制、顺序控制和设备联动控制功能。 11.3.3冷水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冷水系 统设备启停控制、顺序控制和设备联动控制功能、冷水旁通阀压差 控制、冷水泵过载报警。 11.3.4冷却水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冷却 水系统设备启停控制、顺序控制和设备联动控制功能、冷却塔风机 台数或冷却塔风机速度控制,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过载报警 11.3.5热源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热源系 统燃烧系统自动调节、锅炉或水泵等设备顺序后停控制、锅炉房可 燃气体及有害物质检测报警、烟道温度超限报警及蒸汽压力超限报 警、设备故障报警及安全保护功能、燃料消耗量统计记录。

    11.3.5热源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

    11.3.6热交换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系统 负荷自动调节功能、设备顺序启停控制功能、管网超压报警、循环 泵故障报警及安全保护功能、能量消耗统计记录。 11.3.7新风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送风温度控制、送风相 对湿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过滤网压差检测功能、防 冻保护功能、电气连锁控制、报警功能。 11.3.8定风量空调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回风温度(室内 温度)控制、回风相对湿度(房间相对湿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 动启停功能、风阀(新风阀、排风阀、回风阀)比例控制功能、过 滤网压差检测功能、电气联锁控制、防冻保护功能、报警功能。 11.3.9变风量空调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送风温度控制、 回风相对湿度控制、送风量控制、回风量控制、新风量控制、室内 (使用区域)温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过滤网压差检 测功能、电气联锁控制、防冻保护功能、报警功能。 11.3.10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3.11冷热源机组应全部检测,新风、空调机组每类按总数的 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

    11.3.6热交换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系统 负荷自动调节功能、设备顺序启停控制功能、管网超压报警、循环 泵故障报警及安全保护功能、能量消耗统计记录

    温度)控制、回风相对湿度(房间相对湿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 动启停功能、风阀(新风阀、排风阀、回风阀)比例控制功能、过 滤网压差检测功能、电气联锁控制、防冻保护功能、报警功能

    回风相对湿度控制、送风量控制、回风量控制、新风量控制、室内 (使用区域)温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过滤网压差检 测功能、电气联锁控制、防冻保护功能、报警功能。 11.3.10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3.11冷热源机组应全部检测,新风、空调机组每类按总数的 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

    11.4给水排水监控系统检测

    11.4.1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监控系统检测应包括高位水箱给水系 统、变频器恒压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 11.4.2高位水箱给水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给水泵启停控制、 备用水泵切换功能、水泵运行状态、高低液位报警、水泵过载报警 与保护、设备运行时间累积及维护报告提示功能。 11.4.3变频器恒压给水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供水的恒压控制 功能、备用水泵切换功能、水泵运行状态、超压报警、设备故障报

    功能、备用水泵切换功能、水泵运行状态、超压报警、设备故障报 警、设备运行时间累积及维护报告提示功能。

    11.4.4排水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排水泵后停控制、备用水泵 切换功能、水泵运行状态、超压报警、设备故障报警、设备运行时 间累积及维护报告提示功能。 11.4.5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4.6给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按50%抽检 且不得小于5套,总数小于5套时全部检测。

    1.5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控系统检测

    11.5.1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1.5.1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梯和自动扶梯运行状态的检测,包括电梯的启停、上下 行、位置等运行状态和故障状态,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和故障状态; 2在中央工作站以图形方式显示电梯与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 信息及故障报警功能, 11.5.2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智能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5.3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全部检测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全

    饮用水标准11.6能效监管系统检测

    11.6.1能效监管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电、气、热及冷量等能效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和 汇总,并形成分类分级报表: 2根据统计和汇总数据进行分析,能够发现问题、找出原因 可提供审计、公示及高能耗预警。 11.6.2能效监管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 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6.3能效监管系统对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总及分 析等功能应全部检测。

    年供暖空调能耗和总能耗

    12.1.1建筑年供暖空调能耗和年总能耗应以单栋建筑物为统计对 象。 12.1.2建筑年供暖空调能耗和年总能耗宜采用关键数据现场检测 和常规统计计算相组合的方式进行。 12.1.3建筑物采用一种或多种能源形式时,应统一折算为标准煤 当量值,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的换算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 规定。

    钢筋标准规范范本12.2建筑物年供暖空调能耗

    12.2.1建筑年供暖空调能耗检测项目应包括供暖空调系统耗电 量、用于供暖空调的燃气、煤气、煤、油等其他能源的消耗量、区 域集中冷热源供热、供冷量。 12.2.2采用集中式供冷供热系统的建筑,建筑年供冷量和供热量 可通过冷热源总的冷热表计量数据和供冷供热面积加权平均方式 计算获得;对于单栋建筑装有冷量计量表和热量计量表的建筑,可 直接利用计量表的计量数据。 12.2.3建筑年供暖空调能耗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

    12.2.2采用集中式供冷供热系统的建筑,建筑年供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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