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吨京唐1580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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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 装 施 工 合 同
甲方:首钢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公司
乙方: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作业概况
1.1. 作业内容:钢构吊装
1.2. 作业地点:唐山曹妃甸钢厂
1.3. 主吊机械:
机械
名称 规格
型号 制造
厂家 数量(台) 机械
状况 所需工况 附件
履带吊 CC2500/
450吨 德玛格 1 优 主臂超起:108米
尾部配重140吨
超起配重:180吨 1、50吨吊钩一个
2、路基板
3、随车资料1套
4、集装箱1个
1.4. 主吊机械使用时间
1.4.1. 预计进场时间: 2009 年 4 月 5 日至 2009 年 4 月 10 日。
1.4.2. 预计使用期限: 50 天。
1.4.3. 使用起点:以吊车在甲方现场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次日为计算吊车使用费起点日(如当日使用当日记为起点日)。双方签字确认发动机运转计时起始数后吊车可开始工作。
1.4.4. 吊车续用:甲方确定吊车到期续用,需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明确具体续用期限,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继续使用乙方吊车。若甲方未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续用吊车,则乙方视为到期退用。乙方在预计使用期满时将吊车调离,甲方不以任何理由阻止。
2. 费用标准
2.1. 进退场费: 35 万元(大写:人民币 叁拾伍 万元整)。
2.2. 包月计价标准: 69 万元/300小时/30天(大写:人民币 陆拾玖 万元整)。
2.3. 加班计价标准: 2300 元/小时(大写:人民币 贰仟叁佰 元整)。
3. 使用费计算
3.1. 吊车使用按包月核算,包月以30连续日历天为标准计算。
3.2. 包月使用时间为累计300小时/30天,超过300小时/30天,另计加班使用时间。
3.3. 吊车使用最后不足包月部分按平均10小时/天核定此部分包干使用时间(即不足30天的连续日历天数×10小时),超过此包干使用时间另计加班使用费用,不足时则按此包干时间计算。
3.4. 实际使用期不足预计使用及续用期时按预计使用及续用期计算。
3.5. 每天的吊车累计作业时间以吊车发动机运行时间指示板显示记录为准,双方每日在机械使用台班签证单(附表1)签字确认。发动机运行时间指示板发生故障时,以双方每日签字的机械使用台班签证单(附表1)中的“使用时间”为准。
3.6. 乙方司机每月汇总台班签证单,确认每月的吊车累计作业时间,由乙方司机填写机械使用时间确认单(附表2),甲方代表予以确认,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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