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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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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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节 施 工 现 场 第1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2条 参加施工的全体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3条 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第4条 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5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6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7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8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9条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洞挖石方爆破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10条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3、现场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4、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5、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洞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6、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7、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8、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9、严禁在电线上挂衣服及其它物品。 第11条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第12条 架子车、斗车、自卸车在沟边缘卸料时,驾驶员应听从指挥,注意标志和档车设施,防止车辆下滑与倾倒。 第13条 在洞、井内工作时,应随时注意有无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情况。如有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或报告有关领导。洞、井内如有瓦斯等可燃气体严禁吸烟。 第14条 洞内放炮后,必须经过通风、散烟,排除一切有害气体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5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16条 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各种消防工具、器材要经常保持良好,不准乱用、乱迁。 第二节 机 电 设 备 第17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18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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