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10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
施工安全资料
消防安全
- 相关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