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及检测技术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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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取样及检测技术 第一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冀建质【2012】87号 1、下列设计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沥青、沥青混合料; 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建筑外窗; 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国家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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