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常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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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某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满向建设单位申请退还质保金时,建设单位以在保修期间曾自行针对合同路段进行过维修为由,扣除了40%的质保金,仅将剩余部分的保修金退还。 案例二 某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某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后达成协议,承包单位放弃部分结算款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在依约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尾款时,建设单位提出应扣除10%的款项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再退还。 笔者认为,保修责任与保修金的退还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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