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节能环保公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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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建筑节能信息,其内容不应少于信息表样表(样表见附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和施工现场的“九牌一图”并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还应自销售之日起,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表,直至销售结束。 第五条 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日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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