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材料、试块、试件见证取样试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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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用材料、试块、试件见证取样试验一般规定
一、建筑工程
1 钢筋
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重量不大于60t为一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取样方法:每一验收批从两根钢筋中截取各2根为一组(两根拉力,两根冷弯试件),低碳热轧盘条取拉力一根,冷弯两根,截取试样时在距钢筋端头不小于50cm处截取。
必检项目:拉伸(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弯曲、伸长率。
2 水泥
应由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为一验收批,袋装不超过1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Q/GDW 183-2008)
取样方法: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等量取样,总量至少12kg。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必检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3 砂
以同产地,同规格,不大于600 t或400 m3为一验收批。
取样方法: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分布均匀。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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