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附件
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使用范围
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2 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2)....
-
施工安全资料
消防安全
- 相关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