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区明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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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明火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深化“防火墙”工程建设,规范单位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港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明火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做好明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港区每个单位和每个职工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明火是指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本规则规范的使用明火是指以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为手段的作业行为,使用炉灶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行为以及吸烟、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五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因生产工艺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动火审批备案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厂区、厂房、仓库、货场、堆栈;
(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区;
(三)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四)码头作业区域。
第六条 港区内严格执行二级动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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