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中心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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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中心项目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一、合同违约金规定
乙方违反第五章第16条规定,不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元/人.次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第六章相关规定,延迟申报完整预结算资料及核对不配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300元/天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第七章5~8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关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元/次的违约金。
因乙方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附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甲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第九章1~3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0~10000元/条(或每次、每项)的违约金。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到甲方办公室、售楼处等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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