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及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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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范围: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
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中 ,下列材料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10)沥青、沥青混合料;
(11)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2)建筑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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