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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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
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1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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