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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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认清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立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认清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是对监理承担安全责任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决权。
现实中大量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因为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或工作不到位而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案例。如:
几个典型案例的思考
案例一: 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调查认定工程监理方未对模板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方浇注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筑申请);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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