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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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阶段验收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明确了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说明:
1、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工业项目工程,不包括市政与轨道交通工程
2、验收时混凝土、砂浆28d抗压强度未达龄期问题。
按合格验收待报告,报告结论不合格时重新组织验收
阶段验收程序:
一、具备条件,申请验收;
二、制定验收方案;
三、验收实施;
一、具备条件,申请验收
根据本文件第七条的规定: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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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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