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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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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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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