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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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凡在我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公共广场等工程竣工均应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备案。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 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使用单位仅指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单位,以下同)等有关单位参加,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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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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