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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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方法
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1、定义: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试验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封存并陪送至检测机构收样,以保证试件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
2、见证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材料。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有见证资格的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或有效的证明材料。授权书或证明材料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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