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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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
(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在2000年之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程核定质量等级,而在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此做了重大调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法规赋予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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