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住建部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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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 根据《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建标[2000]34号)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提高备案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我部备案。
二、地方标准备案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也可由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我部提出申请。
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制定范围的标准,一般不作为地方标准进行备案。
四、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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