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上海城建委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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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建交〔2012〕64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坑工程   (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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