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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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建设“示范区”、争创
“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考核办法
(“5333”考核办法、区政府正式发文版)
为确保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达到预期目标,根据《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 建设“示范区”、争创“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奖罚分明”为总体原则,通过实施科学全面、重点突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制度,对全区各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对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定性考查点评,充分发挥各街道和各责任部门在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为大运会的召开和国家文明城市标兵创建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二、考核组织
1、成立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 建设“示范区”、争创“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考核小组。由监察局牵头,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宝安分局、区贸工局参与,具体职责为:负责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细则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各街道和各部门市容环境工作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发布检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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