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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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页 共 6 页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收集审计证据应本着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尤其应注意证据的相关性,应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相关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做好建设项目现场审计取证和签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要求被审计单位增补其它补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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