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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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
(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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