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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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
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分类指导、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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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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