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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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建审图管〔2017〕68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原《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藏建市管〔2012〕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新《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新《实施办法》设置过渡期为两年,即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3 月 16日止。
在两年过渡期内,我厅将实行新旧《实施办法》并用的原则:一是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对申请新办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新《实施办法》执行;二是对在过渡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有效到期的,则按照新《实施办法》重新申请资格认定书;三是对两年过渡期满后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仍有效的,在过渡期截止前必须按照新《实施办法》重新申请资格认定书。
备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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