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基本条件 豫建〔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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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为试验室配备下列人员: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三)质量负责人:由预拌混凝土企业总经理担任。
(四)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可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试验员代替。
第三条 试验室应根据检验需要,设置检验、样品存放、养护等用房,并结合工作流程科学合理布局。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保证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影响检验工作。
第四条 试验室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按期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并应出具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试验室应对计量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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