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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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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