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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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满足质量性能要求,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评价技术导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建材产品评价等级,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五条 评价标识活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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