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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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各盟市规划局、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5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2016年10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的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特定地区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三条 特定地区总体规划,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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