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澄规发[2015]88号 江阴市规划局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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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澄规发〔2015〕88号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监察厅关于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容积率的规定,现就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制定以下规定。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1、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结构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2、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结构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3、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结构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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