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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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布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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