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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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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