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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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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