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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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
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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