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7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和相关工作内容,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推进及综合管理。市、区房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推进本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管理。
第三条(保险范围)
保险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实施意见》相关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门窗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
-
建筑管理
- 相关专题: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