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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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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