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长:龚正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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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3月1日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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