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历史文化名村编制技术指南(湖南省住建厅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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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现状调查与评估
收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及其传承方式、主要 传承人、传承载体,分析其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 4.1.3现状建设调查 1、村庄建设现状调查 对村庄规模、土地利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公共服务 设施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访谈、问卷等形式对村民进行调查。内容包括:村 民对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和保护方式的建议, 对住宅建设、村庄环境及设施配套的意愿,对村庄发展建设 的诉求和建议等。 2、现状建筑分类 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建筑进行逐栋入户调查,并从年代 风貌、层数、建筑质量、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分类和评价。 1)建筑年代可按照明代及明代以前建筑、清代建筑、民 国建筑、20世纪50一80年代建筑、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 筑进行分类。 2)建筑凤貌可按照一、二、三类进行分析。一类风貌建 筑为保存较好或者受到一定损伤但不影响其风貌特征的传 统建筑;二类风貌建筑为损伤较大但可修复的传统建筑,以 及按传统建筑形式建造的新建建筑;三类风貌建筑为与传统 建筑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 3)建筑层数可按照一层建筑、二层建筑、三至四层建筑、 五层及以上建筑进行分类。 4)建筑质量可按照质量好、中、差进行分类 5)建筑使用功能分类指将建筑按现状的使用功能进行分 类整理,历史建筑应注明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4.1.4村庄保护与历史文化价值评估
1、村庄保护评估 从历史遗存保护状况、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 资金筹措、规划实施、政策措施等方面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工作进行评估。 2、历史文化价值评估 在对历史、现状研究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并阐述历史文 化名村的价值(分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和科学 价值四个方面)与特色。 4.2空间管控 4.2.1确定保护框架 结合村庄现状情况,按自然环境要素(山水格局)、人 工环境要素(空间格局、街巷肌理、文保单位、地下文物、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 文环境要素(历史人物、民俗节庆、民间艺术、饮食文化、 风物特产等)构建村庄保护框架。 4.2.2确定保护对象 根据历史研究和现状调查评估,确定需要保护的各类物 质文化遗产(包括空间格局、历史街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山体水系、古井、古桥、牌坊、 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 4.2.3划定保护范围 1、历史文化名村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2、应根据村庄保护与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将文物保护单 立、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历 史格局和风貌保存较好的区域,划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 保护范围。 3、为确保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协调性,避 免核心保护范围内风貌受到影响,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 对其中的建设活动进行控制。 4、当建设控制地带外围区域与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的环境存在较强的空间景观联系时,应将其划定为环境 协调区。 5、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历史文化名树 的山水格局建设需要并结合村庄建设的需要,应划定此类用 地为禁止建设区。 6、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和禁止建 设区的范围界线应定位明确,易于识别和管理。 7、保护范围和禁止建设区的划定需与涉及的乡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正在开展的村土地 利用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4.2.4保护空间格局 对名村的街巷格局、空间肌理构成关系、山体水系的自 然形态和生态特征进行整体保护,并提出相对应的保护控制 要求。 4.2.5禁止的开发行为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和整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任何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建 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出现与名村传 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三层;规划范围内禁止采用非本地特点的建筑元素。
4.3历史资源要素保护与整治
4.3.1物质文化遗产 1、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执行,明 确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措施, 2、历史建筑 对历史建筑进行分类,在维持原有的内部空间结构和列 部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提出保护、修和展示利用的要求和 措施。 3、坏境要素的保护 对反映名村历史特征的驳岸码头、石碑、踏步、石步道 牌坊、古亭、古桥、古树名木等内容提出保护要求。 4、保护机制 部分古寺庙、雕塑、石刻、壁画等历史要素具有较高历 史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而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 化或历史建筑的,应要求责任主体积极申报并建档挂牌保 护;各类历史要素在缺乏匹配的修复单位的情况下,应采取 原样保护的原则,不可因不合理的施工和修缮造成历史要素 的失真。 4.3.2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保护和延续利用的具体策略和方 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提供空间场所,并明确 具体规划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但不限于民间文学、传 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戏剧、曲艺、 传统体育游艺、杂技、民俗、传统技艺等。
.3.3传统风貌建筑与其他建
1、传统风貌建筑 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出维护、修缮、整治的 措施,改善内部设施。 2、其他建筑 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对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 进行分类,提出整治、改造要求。其他建筑含4.1.3中第3 条中的“三类风貌建筑”和质量较差的建筑。
4.4.1规划用地布局 依据整体保护规划布局要求、村庄发展需求,结合土地 适宜性评价和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状建设 用地,提出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并对居民点进行布局
用地分类标准参照《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 【2014]98号】。 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 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使用功能相容的设施,应集中布置, 复合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参照《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确有需要可依据村庄实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4.4.2社会调控 核算全村人口容量,针对不同保护范围要明确人口控制 借施;重点核算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适宜人口 容量,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人口是否需要外迁。注重调动原 住居民保护积极性,原则上鼓励原居民原址居住,确有外迁 人口需求的应给出安置方案和选址建议。 4.4.3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需在保护名村风貌和特色的基础上开展,严禁 任何对名村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资源造成破坏的产业发展。 根据村庄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引 导种植业、手工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鼓励村庄通过传 统特色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村庄活力。有发展旅游业需 求的名村,应明确旅游发展定位,合理确定服务设施布局和 规模,优化旅游线路和活动组织。 4.4.4基础设施 1、区域性基础设施 区域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项基础设 施按上层次规划或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落实。若上位规划或专 项规划中存在对名村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明显破坏 行为的内容,应论证并予以调整,以满足名村保护的需求
2、道路交通设施 在保护传统街巷走向、尺度和风貌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村民出行、村镇公交、旅游交通、农用机械通行的需求。 研究梳理村庄外部交通系统,构建完善、便捷、合理的 外部交通通达条件 在不改变原有村庄传统街巷宽度和尺度的前提下,完善 村庄内部交通体系。 交通性干道不应穿越保护区范围,若已有交通性干道穿 越,应提出交通性十道外迁方案。若条件受限,应提出控制 和疏导交通的具体措施,以降低对保护区的影响。 应建立内外部交通对接体系,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等 设施应设于保护区外。有旅游发展需求的名村,宜提出鼓励 更用清洁新能源换乘交通工具的措施 3、市政设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市政管线宜地下敷设,露明设施宜数 量少、尺寸小、造型简洁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并尽量布置在对传统风貌影响小 的位置。当历史街巷地下空间狭小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 下提出合适的工程措施。 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等电力通信设施应设于核心保护 范围以外,配电箱、交接箱等设施宜户内安装或采取与传统 风貌相协调的遮蔽处理。 中高压燃气管线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中低压调压站 宜采用户内式和箱式。 4、环境保护 对保护范围内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 染提出具体治理措施,
4、村庄安全与防灾减灾
序地开展保护工作,并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作为各级干 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严格依照规划实施。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 划是名村保护与建设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村庄内的整治 和建设应按规划要求,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市、县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 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三是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市)、乡镇等各级人民政 府应加大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保 护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 投资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扩大融资渠道。加强建筑 修整治的财政补贴和政策引导,发挥建筑遗存所有者、使 用者主动保护的积极性。 四是加大技术支持。各地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专 家制度,每个历史文化名村应确定一名专家参与设计方案审 查和施工现场指导。历史文化名村内的规划、建筑设计应当 由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由具有经验的单位和技 术人员负责施工,并采用相匹配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 五是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 与实施要充分尊董村民意愿,要按规定进行公示,产泛征求 公众意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的积极 生。村集体要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加强 宣传教育,鼓励村民主动参与和监督保护工作
保护范围现状建筑分析图(含年代、层数、风貌、质量、 功能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多张图表达); 土地利用现状图; 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现状图。 2、规划部分: 保护范围划定图(含规划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 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历史格局保护规划图(历史街巷、河湖水系、高度控制 视线廊道、历史环境要素、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 土地用地规划图; 空间发展引导图; 空间结构规划图; 道路交通规划图;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规划图; 产业发展利用规划图; 综合防灾规划图; 环境保护规划图; 综合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分类整治、立面整治、设施整 治等); 保护范围规划总平面图(含建筑轮廓、屋顶形制、层数 道路、坐标等); 重要节点整治规划图(含平立面整治设计); 近期保护规划图。
5.2.4附件包括说明书、基础资料集、问卷调查汇总表、 村民意见及采纳情况、会议纪要及采纳情况等。
1、本技术指南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2、本技术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1.2适用范围”的解释: 本技术指南既为《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湘建规【2017]204号)中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 南。自的在于有效整合规划编制资源,减少重复投入,不应 重复编制历史文化名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和庄规 划。
关于“1.2适用范围”的解释: 本技术指南既为《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湘建规【2017]204号)中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 南。的在于有效整合规划编制资源水泥标准规范范本,减少重复投入,不应 重复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和村庄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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