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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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XX铁路的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项目。项目内容包括路基、桥涵、隧道、线路轨道、站场、信号、电力、通信、房建等所有基础建设工程。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六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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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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