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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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 【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水电、风电行业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9月30日与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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