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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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接收)标准,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根据《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具有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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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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