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要点(2018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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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政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除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满足本要点其它相关章节要求。 1.2本章主要针对市政工程特点提出审查要求,对于岩土物理力学特征、环境及基坑边 及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土等具有通用性的审查内容应按本要点相关章节要求执行 1.3线路工程中的中型以上(含中型)桥梁、隧道应有专项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5.2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5.2.1市政工程的基本特征、环境条件叙述是否清楚完整。 5.2.2选用的技术标准勘察现场工作完成时是否有效,是否适用于本项目。 5.2.3勘察方法及工作量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有保护对象的地段设置了勘探点、线控制; 2在稳定性最不利的区段设置了勘探点、线控制
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5.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桥梁段是否明确历史洪水位、河床稳定性、河流的冲刷条件及冲刷深度等 5.3.2地形地貌 1线性工程是否分段评述地形地貌特点: 2是否评述重要工点微地貌地形特征。 5.3.3地层岩性 1对沉井、顶管法等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工程,是否描述碎石土最大粒径及其含量 2对顶管工程是否查明岩土组成及性质,有无软土、砂层及积水等; 5.3.4地质构造 1线性工程地质构造是否分段描述,岩层产状是否测量: 2线性工程裂隙产状是否分段描述,结构面性状特征及力学属性是否描述。 5.3.5水文地质条件 1隧址区是否论述水文地质单元、补径排条件、含水层特征: 2岩溶区是否论述岩溶分布规律及岩溶发育程度,
5.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4.1市政工程的抗震评价是否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明确了使用的抗震标准 效应评价。
4.1市政工程的抗震评价是否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明确了使用的抗震标准及进行了地 文应评价。
5.4.2城市道路工程
1高填方路基、陡坡路基是否提供稳定性验算参数; 2道路路基持力层选择和评价是否合理; 3是否提供了道路路基干湿类型评价所需要参数; 4路桥接驳过渡带,是否分析桥台与路堤的变形差异特征,建议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5路堑边坡评价是否明确边坡的破坏模式、安全等级、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
5.4.3城市桥涵工程
1桥址的适宜性和桥合、岸坡的稳定性是否评价止确; 2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质组成评价是否充分; 3提出的基础选型是否合理、埋置深度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是否恰当; 4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评价是否正确; 5沉井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影响评价是否符合实际; 6施工条件评价是否正确。
5.4.4城市隧道工程
1隧道深理、浅理的判定是否合理; 2洞口位置建议是否合理,洞口边、仰坡稳定性评价及治理措施建议是否合理;下沉 式隧道出入口地下水浮托力评价是否合理。 3洞口及浅埋段冒顶明塌、洞顶下沉的分析评价是否恰当; 4洞身稳定性评价是否正确; 5是否评价有毒有害气体对施工的影响,建议处理措施是否恰当; 6隧址区水文地质条件评价是否合理,隧道涌水量预测是否合理,突水、突泥段落是否 明确,各类处理措施建议是否恰当; 7地应力的分析评价、建议是否合理; 8岩爆或软岩变形的分析评价是否正确; 9是否评价采空区及含煤地层的影响,措施建议是否合理: 10断层(或构造破碎带)的影响分析评价是否有据,建议处理措施是否恰当; 11是否分段确定围岩级别,围岩级别判定是否合理,是否进行围岩稳定性分析说明; 12是否提出监测措施建议,对隧道建设引起的环境效应评价(水环境、地貌变化等)是否 合理; 13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是否明确提出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建议,
5.4.5城市立交工程
立交工程中的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地质评价应分别满足本审查要点第5.4.2、第 5.4.3、第5.4.4条要求。
立交工程中的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地质评价应分别满足本审查要点第5.4.2、第
5.4.6城市堤岸工程
1岸坡稳定性分析评价是否合理; 2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给排泄关系评价是否合理; 3地基渗透变形评价是否恰当; 4流土、管涌的可能性评价是否恰当,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是否合理 5堤基抗滑稳定性、冲刷深度和基础埋置深度评价是否合理
5.4.7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
1河流水位变化对位于岸坡地带的厂站构筑物、外构筑物、岸坡稳定性的影响评价是 否充分; 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是否充分; 3对取水头部(排放口)提出防冲刷的措施建议是否恰当: 4对取水竖井、平巷构筑物等提出施工工法建议是否合理; 5提出抗浮设计建议是否恰当。
5.4.8城市室外管道工程
2顶管、盾构、暗挖施工段是否进行围岩分级、围岩稳定性评价是否准确; 3对定向钻段地层的可钻性评价是否止确: 4架空段柱墩的地基基础评价是否正确; 5邻近水体段和穿越河流段的岩土渗透性及基坑开挖降水评价是否恰当; 6管线经过新填土、软土等地段时是否评价特殊性岩土的特性,提出的处理措施建议 是否合理。 5.4.9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 1对存在地下水的场地,岩土体渗透性评价及抗浮、降水评价和措施建议是否合理恰 当; 2坝基稳定性、坝基基坑边坡评价是否止确:参数和措施建议是否合理: 3固废填筑后大坝和场地整体稳定性及固体废物堆积体边坡稳定性评价是否正确,措施 建议是否合理; 4是否对污染物渗漏进行了合理评价: 5是否对防渗、筑坝材料的类型产地、质量、供应量及开采条件进行评价; 6地基和废弃物变形,导致防渗衬层、封盖层及其他设施失效的可能性评价是否合理; 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是否可行;是否提出填埋场运行期 间和封闭后,必须监测固体废物堆积体主水位并要求控制其在警戒水位之下的建议。
5.4.9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均
5.1是否明确了第5.4节的工程地质分析评价结论。 5.2是否提供各类工程处理措施建议。 5.3有需要时,是否明确提出了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或专项勘察的建议
6.1.1边坡要素(坡高、坡角、坡长、坡顶底高程等)内容是否完善、边坡安全等级、边坡岩 体类型的判定是否正确。 6.1.2周边环境条件(尤其是相邻建构筑物情况)是否表述全面。 6.1.3选用的技术标准勘察现场工作完成时是否有效,是否适用于本项目。 6.1.4勘察方法及工作量是否满足相关边坡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岩质边坡结构面要素是否 描述,边坡工程主要地层中各层岩石岩样用于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不应少于9件、用于 抗剪强度试验不应少于3组:
6.2.1岩土参数取值原则是否合理,取值依据是否充分。 6.2.2边坡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是否齐全,数值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地区建筑经验。边坡 结构面、潜在滑面抗剪强度参数是否与结构面类型、结构面结合程度、边坡变形程度匹 配,论证是否充分,考虑的取值因素是否齐全,是否提出了参数使用要求。边坡岩体等效 内摩擦角,破裂角是否与边坡岩体类型匹配,取值是否合理。
6.3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
6.3.1是否说明边坡分段的依据。 6.3.2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所有边坡是否进行定性稳定性分析评价,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 坡是否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6.3.3边坡岩体类型判定是否正确。
1工程地质类比或变形迹象判断边坡稳定性是否合理; 2岩质边坡赤平投影分析评价是否正确; 3边坡稳定性影响因素分析是否合理,
6.3.6定量分析评价
1计算内容、计算部面选择、计算范围、计算模型、计算简图是否合理; 2计算工况、公式、岩土参数、荷载确定是否正确; 3边坡稳定性判定是否正确; 4定量分析评价结论与定性分析评价结论是否吻合。
6.3.7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结论
是否有明确的边坡稳定性结论,结论是否正
2边坡稳定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分析是否合理。 6.3.8对周边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是否合理,
2边坡稳定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分析是否合理。 .3.8对周边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是否合理
6.4.1处理措施及适用条件
1边坡处理方案建议是否合理; 2处理方案是否有适用条件说明。 6.4.2边坡周边环境保护措施建议是否合理。
1边坡处理方案建议是否合理; 2处理方案是否有适用条件说明。 6.4.2边坡周边环境保护措施建议是否合理
7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土
7.1.1不良地质作用按下述原则审查: 1勘察报告是否有专门章节对不良地质作用进行评价; 2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描述的不良地质作用,是否明确其在场地内还是在场地外 是否评估其规模和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3对场地外发育的不良地质作用,勘察报告是否有下述工作内容: 1)必要的工程地质调查工作; 2)对滑坡、崩塌提供了包括场地外一定范围内的地形图; 3)对不良地质作用特征及基本要素进行了宏观描述; 4)提供了判断不良地质作用存在或推测存在的证据、资料、工程经验; 5)定性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6)由于任务委托的原因致使本次勘察对不良地质作用勘察工作不足的声明; 7)根据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了下一步勘察工作的要求或建议 4对场地内发育的不良地质作用,勘察报告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对不良地质作用详细 勘察阶段的要求,并提出施工阶段勘察工作的要求或建议,详见本章7.2。 7.1.2特殊性岩土按下述原则审查: 1勘察报告是否有专门章节对特殊性岩土进行评价: 2勘察报告是否根据工程特点,以及特殊性岩土的类型、在场地的空间分布、性状及特 点,评估其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 3对于湖区广泛分布的厚层软土及特殊性岩土可能作持力层(包括地基处理后的持力 层)时,勘察工作量布置、特殊性岩土评价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对特殊性岩土详细勘察 价段的要求,详见本章7.3; 4当特殊性岩土不作持力层,勘察报告除常规描述和评价外,是否有下列内容: 1)定名的依据是否充分(特殊性岩土用定量指标定名时,其它可野外定名); 2)在场地的空间分布; 3)性状及作为特殊性岩土的特点; 4)对工程的影响; 5)消除其对工程影响的处理措施建议
1碳酸盐为主的可溶性岩石地区,审查勘察报告是否进行了岩溶发育情况说明,当岩 溶对工程有影响时是否进行了岩溶勘察; 2岩溶勘察工作量是否满足常规勘察工作,勘探点间距及深度是否从严把握:
3审查勘察报告除常规内容外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岩溶发育的区域地质背景,构造与岩溶发育的关系,形成条件; 2)岩溶类型、岩溶形态、空间分布及特征、充填情况; 3)如存在土洞、塌陷,描述其形态与分布,分析其与下伏岩溶、人工降水的关系; 4)划分岩溶发育等级; 5)定性的岩溶稳定性分析或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6)岩溶治理和监测建议; 7)施工阶段勘察工作的要求或建议
1场地与滑坡的平面位置关系、设计平场高程关系、滑坡影响范围、拟建工程概况叙述 是否清楚; 2勘察手段是否合理,勘探线距和点距是否合理,勘探点深度是否进入最下层潜在滑面 一定深度,支挡位置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是否满足可能选择的支护结构型式的要求,滑带 土、滑体土、预计支挡部位的岩土测试项目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气象和水文,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构造,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 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基岩面起伏,地下水和地表水及人类工程活动情况等内容是 否描述齐全、正确; 4滑坡分类是否恰当,滑坡要素、滑坡地下水、滑坡成因、影响因素、变形特征、发展 趋势论述是否全面; 5滑坡与拟建工程的相互影响是否进行了双向论证,滑坡稳定性计算工况及计算参数选 择是否合理,计算结果与评价结论是否正确; 6防治工程岩土参数建议是否齐全、合理,是否根据滑坡及工程特点提出治理、监测措 施建议。
1场地与危岩和崩塌的平面位置关系、危岩和崩塌的崩塌方向、影响范围等叙述内容是 否齐全; 2勘察手段是否合理,勘探工作范围及部署是否符合要求: 3气象和水文,场地及危岩和崩塌区域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构造,场地各层岩土的结 构、构造裂隙及卸荷裂隙的产状、岩体风化程度及人类工程活动情况等内容是否描述齐 全、正确; 4危岩及崩塌堆积体特征描述是否清楚,危岩分类是否合理,危岩个体数目及体积、危 岩成因及影响因素、结构面组合、卸荷带、危害性等情况论述是否清楚; 5影响拟建工程安全地段的陡崖、危岩、崩塌堆积体的稳定性评价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6防治工程岩土参数建议是否齐全、合理,是否根据危岩和崩塌工程特点提出治理、监 测措施建议
1软土定名是否准确; 2钻孔量测水位是否符合要求:当遇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 应少于钻孔数量的二分之一,且对单栋建筑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3勘察报告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软土成因类型、分布规律、地层结构、砂土夹层分布和均匀性; 2)软土层的强度和变形指标,必要时阐述软土层的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土体结构 扰动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3)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理深和起伏状况; 4)微地貌形态和暗理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理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5)提供基础型式和持力层建议,对于上硬下软的双层土地基提出下卧层强度验算的 建议并提供验算所需岩土参数; 6)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 应评价其稳定性,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其对建(构)物的不利影响; 7)基坑工程提供基坑开挖方式、支护结构类型、抗剪强度参数、渗透系数和降水方 法建议; 8)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施工方法对施工安全和周围环境的 影响; 9)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和监测建议,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 需的参数。
1定名是否准确; 2勘探点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均匀地基不大于24m,土岩组合不均匀地基不大于12m; 3勘探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土岩组合不均匀地基应达到基岩; 4试验是否符合要求:裂隙发育的红黏土应提供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我果; 5勘察报告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的类型、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特征,地面裂缝情况; 2)红黏土的状态; 3)裂隙发育特征及其成因、结构分类; 4)红黏土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 5)地下水、地表水的分布、动态及其与红黏土状态垂向分带的关系; 6)红黏土复浸水特性分类; 7)地基的均匀性分类; 8)红黏土地基的强度、变形参数及其它岩土参数; 9)地基持力层、基础型式选择,建筑物避让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的建议: 10)基坑施工建议
1当作为持力层(包括地基处理后的持力层)、大面积堆载场地、基坑或边坡主要土 层等时,是否取样进行相应的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工作; 2勘察报告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填土的类型、成分、分布、厚度、堆填年代和固结程度; 2)填土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当工程需要时应定量评价; 3)当填土底面坡度大于20%且存在失稳可能性时,应评价其稳定性; 4)提出填土地基处理和基础方案的建议并提供相关岩土参数; 5)对桩基工程的影响,欠固结的填土采用桩基时应提供负摩阻力指标; 6)当填土存在污染、有毒有害成分时,应评价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7.3.4风化岩和残积土 1风化程度分米与室内试验指标 原冷狐试指标 士参数推芳值县不匹配
7.3.4风化岩和残积土
1风化程度分类与室内试验指标、原位测试指标、岩土参数推荐值是否匹配; 2对花岗岩残积土除提供常规物理力学指标外,是否提供其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 塑限、液限指标; 3是否分析评价风化程度不均、软硬不均、岩脉及孤石对工程的影响。
1拟建工程的轮廓线(包括地下室边线)及其与红线或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层数(或 高度)及其名称或编号(勘察报告应有名称编号对照表)、拟定的场地整平标高,当勘察 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有地形等高线(当无法搜集到地形图时,勘察报告应对地形进行 详细说明); 2已有建筑物的轮廓线、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 3勘探点或原位测试点的位置、类型、编号、孔(并)口标高等; 4剖面线的位置和编号; 5方向标、比例尺、必要的文字说明,假定勘探点测量基准点的位置及数据: 6图例(无单独的平面图图例时)。 8.1.2市政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含工程地质平面图):线性工程是否包含线路及里程、设计标 高冬工占名称、位置标示等内容
8.1.3工程地质部面图
1勘探孔(并)的位置、编号、地面标高、勘探深度、勘探扎(并)间距,剖面方向 (基岩地区); 2岩土图例符号(或颜色)、岩土分层编号、分层界线及深度(标高); 3实测或推测的岩石分层、岩性分界、断层、不整合面的位置和产状; 4溶洞、土洞、塌陷、滑坡、地裂缝、古河道、埋藏的湖滨、古井、防空洞、孤石及 其他理藏物; 5地下稳定水位标高(或理深); 6取样位置、类型或等级; 7圆锥动力触探曲线或随深度的试验值; 8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的位置、测试成果: 9标明拟建工程单体在面上的范围和场地整平标高、地下室底板标高; 10地层分布的合理性。 8.1.4市政工程纵向工程地质剖面图:线性工程是否包含分段工程地质评价、线路里程、设 计标高及挖填方位置等内容,
8.2.1原位测试及室内土工试验的成果图表
8.2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图表
A划分场地为对抗震不利地段的若于原贝
A.0.1场地大面积均匀分布软弱土:当场地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内土层剪切波速150m/s 的土层厚度>15m,划分为对抗震不利地段。 A.0.2条状突出的山嘴,高孤立的山丘:指工程位于土质、岩质且高算突出(两侧或四 周地形很低)的边坡的上缘时,划分为对抗震不利地段。 A.0.3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指工程临近土质边坡(含强风化)的上缘时,划分 为对抗震不利地段。 A.0.4场地抗震地段判定应与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匹配
附录B岩土参数的安全性审查原则
附录B岩土参数的安全性审查原则
B.0.1取样、试验的代表性:取样是否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与地层岩性描述的岩土状态是 否一致。 3.0.2样本数是否满足,样本是否属同一工程地质单元。 B.0.3试验方法的合理性:试验方法是否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性确定,使试验条件 尽可能接近实际,并注意岩土的非均质性,非等向性和不连续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岩土体与 岩土试样在工程性状上的差别。试验结论与相应的原位测试或原型观测反分析成果比较, 是否匹配。 B.0.4岩土参数统计的正确性:岩土参数统计的变异系数如果较大,是否分析原因,是否剔 除了异常值。 B.0.5相关参数间的匹配性:注意岩土承载力和变形参数、抗剪强度指标是否大致匹配,抗 剪强度指标、坡率之间是否匹配,承载力、变形参数与孔隙比、液性指数、天然含水量、 天然密度、比重之间是否协调。 B.0.6地区规范、手册及地区经验、邻近场地的参数的符合性。 B.0.7勘察报告如以本企业经验为由提供的参数与地区经验差异较大,可要求勘察方提供相 关证明资料。
附录C几种特殊情况抗浮水位的审查原
录C几种特殊情况抗浮水位的审查原则
C.0.1位于斜坡地段或其它可能产生明显水头变化场地的地下室(地下构筑物),抗浮水位宜 按地下水渗流关系确定上下游的抗浮水位。 C.0.2场地及其周边地区存在大面积回填时,抗浮水位宜考虑地下水位的雍高。 C.0.3地下室邻近高于场地室外标高的边坡时,应考虑边坡地下水与地下室底板的水头差, 勘察报告应提出在邻近边坡侧和底板下设置盲沟的建议。 C.0.4当地下室所处场地地势低洼,应考虑连续暴雨,场地周边地形汇水对地下(表)水位 的影响。 C.0.5位于河流湖泊岸边低于堤岸的地下室,当地表水体洪水位可能高于堤岸产生漫堤现象 时,抗浮水位可按室外地坪标高考虑;当地表水体洪水位低于堤岸、地下水与河流湖泊有 水力联系且堤岸与基坑均未设置可靠的截水惟幕时,可按C.0.3情形考虑;当地表水体常水 位高于室外地坪标高时,可按C.0.3情形考虑。 C.0.6勘察报告均应提出抗浮设计水位的使用条件及应注意问题
附录D三级地基等级的审查原贝
附录D三级地基等级的审查原则
附录E各类工程的主要土层
E.0.1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工程:主要土层包括持力层、下卧层和沉降计算深度内的土层。 E.0.2桩基工程:主要土层包括桩侧土层、桩端持力层、下卧层和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内及以 下1~2m内的土层。 E.0.3基坑工程:土质基坑主要土层是指基坑深度2~3倍内土层。岩质基坑及坚硬碎石土基 坑主要岩土层则为基坑侧壁岩土层、支护结构插入深度范围内及支护结构持力层的岩土 层。 E.0.4边坡工程:坡体主要土层是指最下层潜在滑动面以上的岩土层和最下层潜在滑动面以 下5m范围内的岩土层。支挡位置主要岩土层根据可能的支护结构形式确定。 E.0.5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的工程:主要地层包括桩锚插入范围等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 要求的土层。 E.0.6以上主要土层,不包括透镜体、薄夹层等
附录F对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意见函
(建设单位): 你单位提供的用于 (工程名称)设计的(勘察报告名称、编号)(勘察企 业名称编制)所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经核对,意见如下: 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提供的项目信息与勘察要求无变更。 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提供的项目信息与勘察要求有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一 2.
编制人: 审核人: 审定人: 设计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总则 .29 2政策性审查 .30 3技术审查通用规定. ..33 4建筑工程 .35 4.1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4.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36 4.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36 5市政工程 ..38 5.2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38 65边坡工程 ..39 6.3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 .39 7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土 .40 7.1一般规定. 7.2不良地质作用.. .40 7.3特殊性岩土.. 8图表... .42 8.1平面图、面图. ..42 附录A划分场地为对抗震不利地段的若干原则 .43 附录C几种特殊情况抗浮水位的审查原则... 44 附录D三级地基等级的审查原则 45
2政策性审查 .30 3技术审查通用规定. ..33 4建筑工程 .35 4.1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4.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36 4.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36 5市政工程 ..38 5.2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38 6边坡工程 ..39 6.3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 .39 7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土 .40 7..一般规定. 7.2不良地质作用... .40 7.3特殊性岩土.. ..41 8图表... .42 8.1平面图、部面图. 附录A划分场地为对抗震不利地段的若干原则 .43 附录C几种特殊情况抗浮水位的审查原则... 44 附录D三级地基等级的审查原则 45
8.1平面图、部面图 付录A划分场地为对抗震不利地段的若干原则 附录C几种特殊情况抗浮水位的审查原则.. 附录D三级地基等级的审查原则
.0.2本要点并非涵盖所有的市政工程,未涉及的工程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0.6本要点各条内容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通过的最低标准,审查人员可根据各工程 的实际情况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技术规定》 提出更高的审查要求,
1.0.2本要点并非涵盖所有的市政工程,未涉及的工程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1.0.6本要点各条内容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通过的最低标准,审查人员可根据各工程 的实际情况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技术规定》 提出更高的审香要求,
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质量职责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质量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所 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负主要的质量责任; ②认真研究和分析工程勘察项目的技术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现场踏勘工 作,编制勘察纲要; ③认真完成现场技术交底,负责勘察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监控,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 正确性、完整性负责,通过综合分析原始资料,提供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参 数,提出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与建议,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审核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所提供的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合理性负责; 审定人对所审定的工程勘察文件的结论和建议、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合理性负 责。 (2)《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 号: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勘察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 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 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 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建筑工 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项 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①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 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不得允 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②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 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 作。 ③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 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④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 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 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 ③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 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③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 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峻工验 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 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 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3.0.5勘察任务书及附图提供的信息多种多样,例如勘察任务书明确工程存在地下室或地下 构筑物、挡土墙,场地室外整平标高差异较大等;有的主体设计方不承担基坑、边坡设计 工作,其任务书往往声明基坑、边坡勘察要求由基坑、边坡设计方另行下达。 有些基坑工程勘察时不具备布设基坑勘探工作的条件,搜集外围资料也颇为困难,基 坑评价仅为估计评价,必须予以说明,这种基坑工程勘察量不足的勘察报告不影响主体设 计,留待基坑专项审查时再区别对待,如对于深度大于5m的基坑、侧壁为土层的基坑,要 求补充资料。 场地稳定性评价包括边坡评价,对于建筑红线内外存在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边坡工 程都不例外。若建设方可提供相应有效的场地稳定性评价或边坡评价成果,在边坡环境无 变化的情况下,可直接引用其评价成果,并附引用的资料。 3.0.6一般民用建筑很少需要作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仅依据土的PH值评价土对钢结 构的腐蚀性不全面,但有需要时,勘察任务书应明确需提供土对钢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 目。 3.0.7明确主要审查勘察纲要的有无,责任人是否签名,勘察纲要的内容原则上参照《房建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住建部2010年版)3.0.2条选取与勘察报 告直接相关的部分,没有这些,不能称其为勘察纲要。 3.0.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7号)对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4.1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4.1.14这里勘探孔指钻孔、探井,取土样勘探孔为采取原状土样的勘探孔,砂卵石与岩层 等仍应按规范规定采取扰动土样与岩样。原状土样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表9.4.1的I、Ⅱ 级试样,扰动土样则指IⅢI、IV级试样;全风化原状样室内试验项目与常规土样一致,应计 入取土样勘探孔;强风化岩样室内点载荷试验项目等与常规土样不一致,不计入取土样勘 探孔。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原位测试孔是指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 胀试验,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续记录并通过试验数据划分地层的触探,但在标准 贯入测试对象如粘土层、砂土层薄且不作为持力层而碎石土层较厚可能作为持力层的情况 下,配合钻探针对碎石土层的重型(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孔计入实际原位测试孔数量。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等均未对可取土样孔数量作出 明确规定,但在勘察实践中经常遇到各种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而作出特殊 情况下的规定: (1)无地下室、且无边坡时,以设计地坪标高确定是否存在可采取原状土样的土层,当 采取天然地基浅基础时也可以基底标高作为依据,两者差别不大。 (2)当有大面积地下室基坑时,基坑内底标高以上土层仅对挖方施工及基坑降水有影 响,故基坑内取土与原位测试可适当减少;但当基坑底标高以上存在某土层,该土层在基 底标高以下不再出现,此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样试验以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大面积地 下室系指勘察对象为存在全地下室或大部分地面下为地下室的小区、纯地下室。 (3)当有边坡时,非边坡部位,设计地坪标高以上土层仅对挖方施工有影响,故设计地 坪标高以上取土与原位测试可适当减少;但当设计地坪标高以上存在某土层,该土层在设 计地坪标高以下不再出现,此时仍应根据需要采取土样试验以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 卵石、碎石土当采用动力触探试验时,目前一些勘察报告并未采用连续触探方法,只 有当采取类似于静力触探式的连续动力触探试验时才能按不少于3孔审查。 勘察报告明确各类勘探孔数量,如地基勘探孔数、基坑勘探孔数、基坑内勘探孔数、 基坑内可采取原状土样及原位测试的地基孔数、可采取原状土样及原位测试的基坑孔数、 各类实际取样孔数量、各类实际原位测试孔数量等,利于审查,也利于勘察企业内部检 查。 4.1.15当场地分布范围较大、建筑物较多时,应增加取土试样、原位测试数量,以满足工 程评价要求;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指标变异系数较大,也应增加取土试样、原位测试数 量,据此,作出了建筑群中每幢建筑岩土层取样及测试的要求。 本省详细勘察报告中重型(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主要是配合钻探对碎石土、强风化 岩等进行测试,触探统计要求是先单孔再场地,比照原位测试的要求,单孔数据和试验孔 数均需6个数据
4.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4.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4.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第4.5.3条:场 也的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边坡的影响; (2)场地地震效应影响: (3)工程建设场地适宜性。 .鉴于房屋建筑工程大多合并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勘察时建筑用地变更实际上已 不可能,尽管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在详细勘察阶段进行评价令勘察企业十分为难,勘察 告仍需对此进行评价,将评价重点放在分析场地稳定性的因素和提出应对措施上。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8.2.1条: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 急定和稳定等四级,其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不稳定场地: 1)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危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地段,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稳定性差场地: 1)微弱或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中等较强列发育地质家害危险性中等地段
5.2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2.3市政工程类型较多,其勘察方法及工作量布置差异较大,需根据各类市政工程的特 相关要求审查
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6.3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
6.3.2边坡稳定性定性分析,是后续定量分析的基础;如果定性错误,定量分析越料 往偏差越大。
7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士
7.1.1岩溶是本区厂泛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丘陵区、山区房屋建筑场地受滑坡、崩塌影响 的也较常见,因房屋建筑场地通常较小,除岩溶作用在场地内发育外,滑坡、崩塌等不良 地质作用可能在房屋建筑场地外围,一般情况下房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不会委托到建筑 红线外,当外围的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一般针对具体的不良地质作用进行专 项勘察。 对场地外发育的不良地质作用审查要求,主要着眼于其发育的证据、与项目的空间关 系、对项目的宏观影响程度、下步工作的要求。 7.1.2本省特殊性岩土主要为软土、填土、红黏土、混合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勘察场地 般或多或少都存在特殊性岩土,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对工程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是否作 为建筑物的持力层与建筑物的特点、特殊性岩土区域分布有关,一般来说,填较少作为 地基,除湖区外软土几乎不作地基,红黏土、混合土、残积土可能作为多层建筑物的地 基,风化岩常作为本区高层建筑的地基;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工作量以其是否作为地基为临 界点,否则勘察工作量及评价内容无限扩天,对工程实际意义不显著。 各特殊性岩土具有各自特点,如软土的触变性、填土的湿陷性、红黏土裂隙发育且常 具上硬下软的特征等,勘察报告应对此进行描述。 各特殊性岩土的工程的影响方式各异,如软土及未固结填土对桩的负摩阻力、红黏士 发育土洞影响地基稳定性、花岗岩球状风化对地基均匀性的影响等,
7.2.2勘察报告没有滑坡勘察内容,审查时如何发现存在滑坡的可能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1)工程特征存在大挖或大填,应提出切方边坡或填方边坡产生滑坡的可能性,并应 有相关岩性特性指标和防治与监测的建议; (2)平面图显示场地位于陡坡附近时,场地稳定性应包括对该陡坡的宏观稳定性评 价,当评价为滑坡时应提出勘察与治理建议, (3)平面图缺地形时,审查应提出补充地形图或复核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稳定性。 7.2.3勘察报告没有危岩和崩塌勘察内容,审查时如发现存在危岩和崩塌的可能性并提出审 查意见: (1)平面图显示场地位于陡崖下面,场地稳定性应包括对该陡崖的宏观稳定性评 价,当评价为危岩和崩塌时应提出勘察与治理建议; (2)平面图缺地形时,审查应提出补充地形图或复核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稳定性
1.3、8.1.4要求剖面图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和场地整平标高、地下室底板标高、线路 ,这样直观反映工程特性,利于审查和对可取样孔数量的判断。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附录A划分场地为对抗震不利地段的若于原则
1.抗震规范有对抗震不利地段避开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强条),划分抗震地段本是为 场地选址服务,因房建工程往往是一阶段勘察,场址无避开的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 也不具体,因此结构设计人员对勘察报告中不利地段的划分反应强烈。 2.实践中勘察报告有局部分布或薄层软弱土就划分为不利地段的现象,更有只要存在边坡 就划为不利地段的情况发生。考虑到15m是软弱土场地划分为II、IⅢI类场地的界限,我国地 震反应谱基准场地为I类,故以软弱土厚度15m为划分不利地段的界限。 3.工程位于边坡上缘是因为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放大作用,故划分为不利地段 4.工程位于边坡下缘,边坡在地震作用下如可能产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则属于危险 地段。 5.本附录并不涵盖所有不利地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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