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183-2016 基础地理信息 1∶50000地形要素数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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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性项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扩展属性项不能与已有属性项存在重复或冲突。扩展属性项的命名 应简洁准确,并保持唯

    属性项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扩展属性项不能与已有属性项存在重复或冲突。扩展属性项的命名 应简洁准确,并保持唯一

    要素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扩展要素不能与已有要素存在重复或冲突。扩展要素的名称应简 洁准确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代码长度应为6位,且应与已有要素代码保持衔接

    以分幅编号或区域编号为文件名,并保持唯

    元数据主要包括量数据的基本信息、数学基础、质量评价、数据分发信息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见 附录E

    元数据主要包括量数据的基本信息、数学基础、质量评价、数据分发信息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见 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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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50000地形要素数据层表 表A.1给出了1:50000地形要素数据的数据层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50000地形要素数据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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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B (规范性附录) 1:50000地形要素属性项定义 表B.1给出了1:50000地形要素数据的属性项定义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50.000地形票表属性项定义

    表B.1属性项定义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1:50000地形要素属性表结构 表C.1给出了1:50000地形要素数据的属性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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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C.1属性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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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50000地形要素数据要素选取与表示要求

    D.1.1各地物的表示应反映实地分布特征,要素间关系表示应协调合理,要素表示应齐全。 D.1.2所有要素的表示应以地物的实地位置为准,按照要素选取指标进行综合与取舍,不得进行地物 的位移。 D.1.3不同要素之间共线时,公共部分应严格重合。 D.1.4没有数据内容的数据层,不生成空数据层, D.1.5有向点定位于地物的实际位置处,方向以表D.1符号方向为0°顺时针计算,角度值为0~360。

    D.1.6有向线按照线状要素中心线或定位线表示,应保持要素符号主体在数字化前进方向的右边。 D.1.7单个属性项中如需填写多项内容时,各项内容之间以“/”分隔。例如:高架的电气化铁路的 “TYPE”中填写“电/高架”。 D.1.8涉及军事设施和国家保密单位等地物的选取表示,应符合GB/T12341一2008附录G的规定。 D.1.9所有要素应填写"DATE”(现势性),记录地形要素数据的采集或更新时间,以8位数字(4位年 份十2位月份十2位日期)存储。 D.1.10视更新需要,可填写"STACOD”(更新状态标识)、“FEAID"(数据库标识)、“VERS"(版本标识)

    2.2内图廓线、坐标网线等数学基础线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理论坐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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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1水系要素的表示应能反映出区域水系的总体特征,以及附属设施的情况,应位置准确,主次 分明。 D.3.2河流、渠道、湖泊、水库、水利附属设施、海洋要素等,作为水系要素数据的主要内容,一般均应表 示。河网密集地区的短小河流、渠道、小面积池塘等可酌情舍去,水利附属设施的选取表示应考虑与水 系及其他地物的关系。 D.3.3水系要素的水涯线按常水位表示。 D.3.4应保持河流、渠道等的连通。水系要素上连接有输水渡槽和输水隧道等水利设施的,按照要素 指标表示,存放在水利附属设施数据层。 D.3.5双线依比例尺表示的河流、运河、沟渠、时令河、干滴河等,以及有单线河或双线河穿越的湖泊、 水库、池塘、时令湖、干滴湖等,在双线或多边形中心线上表示水系结构线,与单线河流连接共同构成河 流网络。除分类代码属性外,双线依比例尺表示的河流、渠道等上的水系结构线的河流代码、名称属性 应与其所在的河流、渠道等相同;水系结构线穿越湖泊、水库等的,其河流代码、名称属性应赋与之相连 要的河流、渠道等的属性;如果湖泊、水库等是上下游河流名称的分界时,应赋上游河流属性。 D.3.6汇入双线河的单线支流与双线河的水系结构线之间加水系结构线并连接,河流代码和名称属性 赋单线支流的属性。 D.3.7辫状河流的河流编码和名称属性按照各辫状支流名称的实际分布情况赋值,并应在主河道上表 示水系结构线,能够反映出辫状河流的主要分布特征。 D.3.8表示名称的河流、湖泊、水库、干河床等都应赋水系名称代码属性。 D.3.9河流、沟渠的流向按水流方向表示有向线,潮汐流向按海水潮流方向表示有向线;双向流向的沟 渠,重复表示两根方向相反的有向线。 D.3.10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面积较小,但有方位作用或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的,不得舍去,按照 实际大小依比例尺表示。 D.3.11废弃水库的水库范围中心表示标注点,废弃水库坝按坝表示,数据存放在水利附属设施数 据层。

    ).4.1居民地的表示,应总体上反映居民地轮郭、分布特征、连通性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4.2行政村及以上等级居民地应全部表示。在居民地稠密地区,可适当舍弃个别小居民地,如自然 村、零星房屋等,但位于道路交叉口和两旁、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源地、文物古迹,以 及有明显方位作用的房屋等处的居民地均应详细表示。 D.4.3街区式居民地应反映其外围轮廓和分布特征,街区的轮廊以房屋的范围来确定。街区的外轮廊 在能显示其特征的前提下,凸凹部分小于图上0.5mm的一般可综合表示。当街道宽度、铁路宽度大于 图上1mm时,以及遇到面状水体时,街区不得合并表示。城镇街区内部可进行较大综合,房屋或楼房 可距小于图上1.5mm的可综合表示;街区外围的零散房屋与街区的距离在图上0.5mm以内的可与街 区合并,离开街区大于图上0.5mm的零散房屋可视情况适当综合取舍。密集分布,房屋间距小于图上 0.2mm,长、宽分别大于图上1.2mm、1.0mm的农村居民地应按街区表示。 ).4.4散列式居民地要真实反映出房屋的疏密程度,保持居民地分布特征,取舍时要总体衡量,着重选 锋表示道路和河流两旁,以及有明显方位作用的房屋,并表示出房屋的方向。对于沿道路、河流呈带状 分布的散列式居民地,一般应首先选取两端的房屋,中间视其密度情况可进行取舍。街区式居民地外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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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散列式居民地,与街区式居民地之间过渡要自然,取舍要合理。 D.4.5在人烟稀少地区、湖泊周围及沿海地带,具有明显方位作用的、比较固定和季节性的蒙古包、棚 房、破坏房屋等应表示。 D.4.6在地物密集地区,特别突出的和有方位意义的独立地物应表示,其余的可以舍去;在地物稀少地 区,独立地物应重点表示,即使是低矮独立地物,如敖包、经堆等,在实地显得很突出的也应表示。 D.4.7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驻地用标注点表示。标注点标在办公场所主建筑物上,其点位数据存放在点 伏居民地的数据层。 ).4.8工矿、农业、公共服务、宗教等的相关设施以及名胜古迹、科学观测站等有房屋的,房屋按照居民

    D.5.1交通数据应能正确表示道路的类别、等级、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状况、分布密度以 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D.5.2铁路、公路以中心线表示,并保持铁路、公路的连通性,附属设施按照中心线表示,存放在相应附 属设施数据层。 D.5.3图上距离小于0.6mm的两条单线铁路可表示成一条复线铁路,位置选择其中图形较平直的 条表示。 D.5.4道路附属设施的表示应考虑与道路及其他地物的关系,大型的全部表示,小型的依据重要程度 选取表示。 D.5.5火车站在贯通的铁路线中心表示为有向点,方向从站台(候车室)垂直指向铁轨。有房屋的火车 站,房屋按照居民地相应类型表示,其他车站设施按照相应类型分别表示。 D.5.6复线铁路分开走向的,按两条单线铁路表示,赋单线铁路分类代码,其余属性赋复线铁路的 属性。 D.5.7不同等级道路间相交的,应正确表示出道路间的连通关系。如高速公路与低等级道路相交且连 通时,道路应在相交处形成节点,并通过匝道、立交桥等表示与其他道路的连通关系;如高速公路与低等 级道路相交但不连通时,道路不应打断,保持连续性,并通过桥梁等表示与其他道路的关系。 D.5.8匝道是指互通式立体交叉上下各层道路(公路、快速路、主次干道)之间供车辆转弯行驶的连接 道,应依据道路的连接关系全部表示。 ).5.9街道的选取与表示应正确反映居民地内部通道的分布特点,分清主次街道以及与其相关的进出 居民地的通道情况。主次街道的区分,通过街道的宽度、通行情况,以及城镇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繁荣和 重要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县级及以上城市内主要的交通要道表示为主干道,其他表示为次要干道和 支线;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乡镇、村镇等也可视城区建设规模酌情将交通流量最大的干道表示为主干 道,其他的表示为次干道和支线;其他地区的乡镇和农村街区式居民地中,视道路实际情况表示,一般与 外部公路相连通的街道以及街区内的主要通道,表示为次干道,其他表示为支线。 D.5.10一般情况下,当公路穿越街区式居民地的长度大于图上1cm时,穿越路段应按街道表示,其中 道路编号(RN)属性赋与其相连公路的道路编号,名称赋街道名称。公路穿越街区长度不足图上1cm 时,可不断开直接贯穿。公路沿居民地外围通过时,按公路表示直接通过。公路穿越农村散落分布的小 面积街区时,可不断开直接通过。 D.5.11乡村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一般应表示,小路、时令路可根据道路网的疏密程度进行适当取舍, 股选取较长远的、贯通的、连接居民地或公路的小路和时令路。 D.5.12大中城市道路中的高架路段不单独表示,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或次干道等表示,道路类型 属性中加注“高架”。其他地区的高架道路,如果是跨越河流、湖泊、河谷、峡或其他道路的,可增加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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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或铁路桥表示;如果高架长度大于实地2km,可依据其跨越的情况,道路按照其实际分类表示,并在 道路类型属性中加注“高架”。 D.5.13道路已基本建成,尚未通车的铁路、公路等,按照已建成铁路、公路表示。路基已基本成形的铁 路、公路等,能够确定建成时间的,按照已建成铁路、公路表示;建成时间不明确的,按建筑中铁路、公路 表示。 D.5.14无对应管理等级的高速公路,可按专用公路(GB=420500)表示。 D.5.15互通式桥梁用立交桥表示,不互通的用公路桥或铁路桥等表示。 D.5.16立交桥、匝道的边线按桥边线依比例尺表示,并以投影原则表示其层次关系,上层保持连续,下 层被上层遮盖的部分断开。如果道路为依比例表示道路,桥边线应与道路边线协调合理。匝道还应同 时表示中心线。 D.5.17具有2个以上公路路线编号(铁路线路代码)的公路(铁路)路段,其道路编号(代码)按高等级 表示并赋属性:等级相同的按较小的表示并赋属性

    ).6.1应正确表示高压输电线与变电站的位置逻辑关系,使之与点状表示变电站的要素关系正确 D.6.2表示国家、省级、城际间大型或重要的电力线、通信线和油气管线等,经济发达、地物密集的街区 内可择要表示。 D.6.3国省道两侧的光缆应表示,地物稀少地区公路两侧的一般应表示。光缆的表示一般应具有连续 性和网状的连接关系。 D.6.4管线的表示通过转折点直线连接,中间的各种塔架和地标等不表示。 D.6.5管线密集分布,且多条并行的可择要表示

    0.7.2表示国家或省级的自然、文化保护区以及开发区、保税区等。 0.7.3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界桩、界碑应依据最新国界勘界、联检资料和各级行政区划资料和勘界成 果表示。国界周边地物、地貌,原则上应按照国界勘界、联检资料表示。 0.7.4自然、文化保护区和开发区、保税区等有明确界线的,以范围线构面并加注标注点,同时表示区 界线;没有明确界线的,在范围中心表示标注点。 .7.5飞地按相应的行政界线表示

    D.8.1地貌要素应正确显示各地区的基本地貌类型及形态特征,反映地面切割程度及土质类 规律,同时还要处理好地貌同其他要素的关系。应根据不同地区地貌类型特点,正确表示山脊 地、斜坡及鞍部的形态特征。根据区域地形特征,按照平地10m或5m、丘陵地10m、山地2 地20m等高距表示地貌

    规律,同时还要处理好地貌同其他要素的关系。应根据不同地区地貌类型特点,正确表示山脊、山头、谷 地、斜坡及鞍部的形态特征。根据区域地形特征,按照平地10m或5m、丘陵地10m、山地20m、高山 地20m等高距表示地貌。 D.8.2自然地貌要素,如岩峰、陡崖、沙漠等,人工地貌,如路堑、垄等表示大型的、重要的、大面积的 D.8.3有明显特征和方位作用的地貌要素应准确表示。 D.8.4除非遇到陡崖、断裂带等地物,等高线应连续不间断。 D.8.5对于闭合等高线表示的山头、洼地应适当表示高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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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1植被与土质的表示应反映出地面植被覆盖和土质分布种类、分布范围、轮廓特征、面积对比以及 与其他要系的关系。有较大面积植被覆盖和土质覆盖范围都应全部表示;小面积植被和土质可进行适 当的综合取舍,避免过于琐碎和杂乱。表示有重要意义的独立树、树丛、行树等。 D.9.2植被与土质的范围线可进行适当编辑、综合,其弯曲宽度小于图上0.5mm~1mm时可舍去,但 要处理好与相邻面状要素共享边的关系。 D.9.3种植有水生作物的水塘,在水系数据层应表示水塘范围,并赋水塘相应属性。沼泽地中覆盖有 成林、密灌、高草地等植被的,同时在水系层表示沼泽范围、在植被层中表示相应植被范围,并赋沼泽、植 被相应属性;沼泽地中覆盖有草地、疏林、稀灌等植被的,只在水系数据层中表示沼泽范围,并赋沼泽相 应属性。 D.9.4有多种类型的植被要素混杂时,按照主要植被类型表示,并表示一种次要植被类型,加注混杂种 类属性。 D.9.5大面积植被、土质等与其内部包含的街区式居民地、面状水系等面状要素不得重复表示,应扣除 街区式居民地、面状水系等面状要素;线状、点状地物可叠加表示。 D.9.6对于公路穿过而分开的植被,当公路的宽度大于图上1mm时,植被可以分开表示。 D.9.7在植被稀少地区,凡有方位作用的植被都应尽量表示,零星树木选择表示

    D.10.1所有要素的地名名称除要素属性项中规定需要表示的外,还都应在地名层中表示。 D.10.2所有地名应按照附录E.9中规定的分类表示,并赋名称、拼音、地名编码等属性。 ).10.3行政村及以上等级的居民地行政区地名应表示,行政村以下的可根据地名分布密度选取保留。 D.10.4有实体对应的地名,地名定位点应表示在实体定位点上,如古塔名称、泉名称等;要素实体或范 围不能准确定位的地名,地名定位点表示在要素概略中心位置上,如水库名称、海湾名称等;线状地物的 地名定位点,应在要素的适当位置处表示,如长度较长,可按图上距离每15cm~20cm表示1个,如河 流名称、道路名称等。 D.10.5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一般应表示在政府驻地位置,地名定位点与同级政府位置定位 点重合。行政村地名表示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地名定位点采集在主建筑物上,地名定位点无独立、固定 办公场所的,可采集在所在自然村的几何中心位置 D.10.6对于同一居民地有多个等级名称的,应按相应等级分别采集地名定位点。 D.10.7居民地行政地名与其自然地名不相同的.应分别采集其行政地名和自然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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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GB/T331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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