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462-2016 基础地理信息 1:10000地形要素数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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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素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扩展要素不能与已有要素存在重复或冲突。扩展要素的名称应简 洁准确,代码长度应为6位,且应与已有要素代码保持衔接

    以分幅编号或区域编号为文件名,并保持唯

    元数据主要包括量数据的基本信息、数学基础、质量评价、数据分发信息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见 附录E

    元数据主要包括量数据的基本信息、数学基础、质量评价、数据分发信息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见 附录E

    市政常用表格GB/T33462201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1:10000地形要素属性项定义 表B.1给出了1:10000地形要素数据的属性项定义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1:10000地形要素属性项定义 要素数据的属性项定义表。

    表B.1属性项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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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1:10000地形要素属性表结构 表C.1给出了1:10000地形要素数据的属性表结构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1:10000地形要素属性表结构

    表 C.1属性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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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00地形要素数据要素选取与表示要求

    D.1.1各要素的表示应反映实地分布特征,要素间关系表示应协调合理,要素表示应齐全。 D.1.2所有要素的表示应以地物的实地位置为准,按照要素选取指标进行综合与取舍,不得进行地物 的位移。 D.1.3不同要素之间共线时,公共部分应严格重合, D.1.4没有数据内容的数据层,不生成空数据层 D.1.5有向点定位于地物的实际位置处,方向以表D.1符号方向为0°顺时针计算,角度值为0~360

    D.1.6有向线按照线状要素中心线或定位线表示,应保持要素符号主体在数字化前进方向的右边。 D.1.7单个属性项中如需填写多项内容时,各项内容之间以“/”分隔(“/”为半角符号)。例如,高架的 电气化铁路的“TYPE”中填写“电/高架”。 D.1.8涉及军事设施和国家保密单位等地物的选取表示,应符合GB/T13977一2012附录G的规定, D.1.9所有要素应填写"DATE”(现势性),记录地形要素数据的采集或更新时间,以8位数字(4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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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十2位月份十2位日期)存储。 D.1.10视更新需要,可填写“STACOD”(更新状态标识)、“FEAID”(数据库标识)、“VERS”(版本标 识)。

    及附属设他的请优,应位应直准确,主次 分明。 D.3.2河流、渠道、湖泊、水库、水利附属设施、海洋要素等,作为水系要索数据的主要内容,一般均应表 示。河网密集地区的短小河流、渠道、小面积池塘等可酌情舍去,水利附属设施的选取表示应考虑与水 系及其他地物的关系。 D.3.3应保持河流、渠道等的连通。水系要素上连接有输水渡槽和输水隧道等水利设施的,按照要素 指标表示,存放在水利附属设施数据层。 D.3.4双线依比例尺表示的河流、运河、沟渠、时令河、干阔河等,以及有单线河或双线河穿越的湖泊、 水库、池塘、时令湖、干滴湖等,在双线或多边形中心线上表示水系结构线,与单线河流连接共同构成河 流网络。除分类代码属性外,双线依比例尺表示的河流、渠道等上的水系结构线的水系实体GB码、河 流代码、名称属性应与其所在的河流、渠道等相同;水系结构线穿越湖泊、水库等的,其水系实体GB码, 河流代码、名称属性应赋与之相连接的河流、渠道等的属性;如果湖泊、水库等是上下游河流名称的分界 时,应赋上游河流属性。 D.3.5汇人双线河的单线支流与双线河的水系结构线之间加水系结构线并连接,水系实体GB码、河 流代码和名称属性赋单线支流的属性。 D.3.6辉状河流的河流编码和名称属性按照各释状支流名称的实际分布情况赋值,并应在主河道上表 示水系结构线,能够反映出辩状河流的主要分布特征。 D.3.7表示名称的河流、湖泊、水库、十河床等都应赋水系名称代码属性。 D.3.8河流、沟渠的流向接水流方向表示有向线,潮汐流向接海水潮流方向表示有向线;双向流向的沟 渠,重复表示两根方向相反的有线, D.3.9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面积较小,但有方位作用或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的,不得舍去,按照实 际大小依比例尺表示。 D.3.10废弃水库的水库范围中心表示标注点,废弃水库坝按坝表示,数据存放在水利附属设施数 据层。

    分布特征、连通性以及与具他要系的关系。 D.4.2街区式居民地应反映其外围轮廓和分布特征,街区的轮廓以房屋的范围来确定。街区的外轮廓 在能显示其特征的前提下,凸凹部分小于图上1mm的一般可综合表示。城镇街区内部可进行较大综 合,房屋或楼房间距小于图上1.5mm的可综合表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房屋应尽量按真形表 示,密集分布的可适当综合表示为街区

    D.4.3散列式居民地应真实反映居民地分布的范围和房屋的疏密程度,优先选取依比例尺表示的房屋 以及位于居民地中心和外围特征处的房屋。对于沿道路、河流呈带状分布的散列式居民地,一般应首先 选取两端的房屋,中间视其密度情况可进行取舍。街区式居民地外围的散列式居民地,与街区式居民地 之间过渡要自然,取舍要合理 D.4.4在地物密集地区,特别突出的和有方位意义的独立地物应表示,其余的可以舍去;在地物稀少地 区,独立地物应重点表示,即使是低矮独立地物,如敖包、经堆等,在实地显得很突出的也应表示。 D.4.5行政村级及以上政府驻地用标注点表示,标注点标在办公场所主建筑物上,其点位数据存放在 点状居民地数据层。 D.4.6工矿、农业、公共服务、宗教等的相关设施以及名胜古迹、科学观测站等有房屋的,房屋按照居民 地相应类型表示,并在主要建筑物中心位置表示设施标注点;无房屋的,在范围中心位置用标注点表示, D.4.7“几何形态”(FORM)属性项用于区分轮廓线构面和范围线构面。如表D.2所示,a为单独的温 室大棚,按轮廓线构面并在FORM项中填写“单独”;b为密集分布的大片温室大棚,按范围线构面并在 FORM项中填写"成片”

    D.5.1交通数据应能正确表示道路的类别、等级、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状况、分布密度以 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D.5.2道路以中心线表示,并保持铁路、公路的连通性,附属设施按照相应类型在附属设施层中表示。 D.5.3道路附属设施的表示应考虑与道路及其他地物的关系,大型的全部表示,小型的依据重要程度 选取表示。 D.5.4水运主要设施,如码头、停泊场、灯塔等一般应表示,其他的选取重要的表示。 D.5.5机场应全部表示。 D.5.6铁路及车站,包括城币地铁、轻轨及车站等都应表示。 D.5.7标准轨铁路在表示中心线的同时,还应表示铁路范围面。铁路范围面以铁路路基基底边线采 集,铁路范围面相交的:按国标分类码分别融合 D.5.8火车站在贯通的铁路线中心表示为有向点,方向从站台垂直指向铁轨。有房屋的火车站,房屋 按照居民地相应类型表示,其他车站设施按照相应类型分别表示。 D.5.9复线铁路分开走向的,按两条单线铁路表示,赋单线铁路分类代码,其余属性赋复线铁路的属 性。复线铁路的范围面也按两条单线铁路分别表示。 D.5.10依比例尺表示的城际公路、城市道路等,在表示中心线的同时,还应表示道路范围面。城际公 路的道路范围面相交的,按国标分类码分别融合;城市道路的道路范围面相交的,统一融合。 D.5.11不同等级道路间相交的,应正确表示出道路间的连通关系。如高速公路与低等级道路相交且 连通时,道路应在相交处形成节点,并通过匝道、立交桥等表示与其他道路的连通关系;如高速公路与低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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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道路相交但不连通时,道路不应打断,保持连续性,并通过桥梁等表示与其他道路的关系。 D.5.12街道的选取与表示应正确反映居民地内部通道的分布特点,依据城镇大小、交通流量、道路觉 度、连通性等,分别以主干道、次干道和支线等表示。一般情况下县级及以上城市内主要的交通要道表 示为主干道,其他表示为次干道和支线;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乡镇、村镇等也可视城区建设规模酌情 将交通流量最大的十道表示为主十道,其他的表示为次十道和支线;其他地区的乡镇和农村街区式居民 地中,视道路实际情况表示,一般与外部公路相连通的街道以及街区内的主要通道,表示为次干道,其他 表示为支线, D.5.13一般情况下,当公路穿越街区式居民地的长度大于图上1cm时,穿越路段应按街道表示,其中 道路编号(RN)属性赋与其相连公路的道路编号,名称赋街道名称。公路穿越街区长度不足图上 1cm时,可不断开直接贯穿。公路沿居民地外围通过时,按公路表示直接通过。公路穿越农村散落分 布的小面积街区时,可不断开直接通过。 D.5.14乡村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一般应表示,小路、时令路可根据道路网的疏密程度进行适当取舍, 般选取较长远的、贯通的、连接居民地或公路的小路和时令路。 D.5.15道路已基本建成,尚未通车的铁路、公路等,按照已建成铁路、公路表示。路基已基本成形的铁 路、公路等,能够确定建成时间的,按照已建成铁路、公路表示;建成时间不明确的,按建筑中铁路、公路 表示。 D.5.16互通式桥梁用立交桥表示,不互通的用公路桥或铁路桥等表示。 D.5.17立交桥、匝道的边线按桥边线依比例尺表示,并以投影原则表示其层次关系,上层保持连续,下 层被上层遮盖的部分断开。如果道路为依比例表示道路,桥边线应与道路范围面协调合理。匝道还应 同时表示中心线。 D.5.18具有2个以上道路编号的公路路段,按高等级公路表示并赋相应属性;等级相同时,道路编号 (RN)属性应表示路段的全部编号,以"/"分隔,如"G6/G7”。铁路也按此原则处理

    D.6.1表示国家、省级、城际间大型或重要的电力线、通信线和油气管线等,经济发达、地物密集的街区 内可择要表示。 D.6.2国省道两侧的光缆应表示,地物稀少地区公路两侧的一般应表示,多条并行的可择要表示。光 缆的表示一般应具有连续性和网状的连接关系, D.6.3大型或重要的电力线应表示电线塔.转折点处的重点采集

    D.7.1表示乡级行政区域和乡镇以上(含乡镇)等级行政界线,并协调处理境界与周边要素的关系。 D.7.2表示国家或省级的自然、文化保护区以及开发区、保税区等。 D.7.3自然、文化保护区和开发区、保税区等有明确界线的,以范围线构面并加注标注点,同时采集区 界线;没有明确界线的,在范围中心采集标注点。 D.7.4飞地按相应的行政界线表示。

    B.1根据区域地形特征,按照平地1m、丘陵地2.5m、山地5m、高山地10m等高距表示地貌。 据不同地区的地貌类型特点,正确表示山脊、山头、谷地、斜坡及鞍部等的形态特征,并与其他要素

    D.8.2自然或人工地貌要素,如岩峰、陡崖、沙漠、路堑、垒等,一般应表示大型的、大面积的、有重要方 立意义的。 D.8.3有明显特征和方位作用的地貌要素应准确表示。 ).8.4除非遇到陡崖、断裂带等地物,等高线应连续不间断。 0.8.5对于闭合等高线表示的山头、洼地应适当表示高程点。 ).8.6依比例尺表示的土堆、石堆、坑穴、冲沟、陡岸(崖)、陡石山、田坎、路堑、沟堑、路堤、垒等地貌要 素,应根据分布面积或长度适当表示比高点。

    0.8.2自然或人工地貌要素,如岩峰、陡崖、沙漠、路堑、垒等,一般应表示大型的、大面积的、有重要方 立意义的。 .8.3有明显特征和方位作用的地貌要素应准确表示。 0.8.4除非适到崖、断裂带等地物,等高线应连续不间断。 0.8.5对于闭合等高线表示的山头、洼地应适当表示高程点。 ).8.6依比例尺表示的土堆、石堆、坑穴、冲沟、陡岸(崖)、陡石山、田坎、路堑、沟堑、路堤、垒等地貌要 素,应根据分布面积或长度适当表示比高点。

    ).9.1植被与土质的表示应反映出地面植被覆盖和土质分布特征。有较大面积植被覆盖和土质覆盖 范围都应全部表示;小面积植被和土质可进行适当的综合取舍,避免过于碎和杂乱。表示有重要意义 的独立树、树丛、行树等 0.9.2有多种类型的植被要素混杂时,按照主要植被类型表示,并表示一种次要植被类型,加注混杂种 类属性。 0.9.3种植有水生作物的池塘,在水系数据层应采集池塘范围,并赋池塘相应属性。 .9.4大面积植被、土质等与其内部包含的街区式居民地、面状水系等面状要素不得重复表示,应扣除 街区式居民地、面状水系等面状要素;线状、点状要素可叠加表示。 0.9.5在植被稀少地区,凡有方位作用的植被都应尽量表示,零星树木选择表示

    D.10.1所有要素的地名名称除要素属性项中规定需要表示的外,还都应在地名层中表示, D.10.2所有地名应按照附录E.9中规定的分类表示,并赋名称、拼音、地名编码等属性。 D.10.3国、省、地、县级城市,应分别表示其同级别的区域名和城市名。例如锡林浩特市为锡林郭勒盟 的驻地城市,应在锡林郭勒盟的范围概要中心处表示“锡林郭勒盟”(AC),并在盟政府驻地处表示“锡林 浩特市”(AC1)。 D.10.4有实体对应的地名,地名定位点应表示在实体定位点上,如古塔名称、泉名称等;要素实体或范 围不能准确定位的地名,地名定位点表示在要素概略中心位置上,如水库名称、海湾名称等;线状要素的 地名定位点,应在要素的适当位置处表示,如长度较长,可按图上距离每15cm~20cm表示1个,如河 流名称、道路名称等。 D.10.5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定位点一般应表示在政府驻地位置,同时在相同位置表示同级 政府驻地的地名定位点。行政村地名表示在村委会办公场所主建筑物上,无独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可 表示在居民地的几何中心位置。 D.10.6对于同一居民地有多个等级名称的,应按相应等级分别表示地名定位点。 D.10.7居民地行政地名与其自然地名不相同的,应分别表示其行政地名和自然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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