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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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应专人指挥竖立和拆卸钻塔、杆,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及其构件起落范围内停留或通过。 2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灵活。 3钻塔上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护栏;踏板可选用防滑钢板或厚度不小于5cm的木 质踏板。 4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5斜塔及高度10m以上的直塔应设置安全绷绳和避雷针。 6不得在垂直方向的上下两层同时作业。 6.2.2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不得从钻塔上向下随意抛掷物品。 6.2.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用手触摸、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 2卷扬机操作人员与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按彼此确认的信号进行操作。 3普通提引器起落钻具或钻杆时,应使保护套环落底,提放倾斜钻具时,提引器切口应朝下;使用 提引钩时,应设置防止钻具脱钩的装置, 4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具升降范围内,不得在钻塔上进行升降工序无关的作业,钻具 出孔时,作业人员手脚不得在钻头底部和岩芯下落范围。

    1应专人指挥竖立和拆卸钻塔、杆,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及其构件起落范围内停留或通过。 2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灵活。 3钻塔上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护栏;踏板可选用防滑钢板或厚度不小于5cm的木 质踏板。 4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5斜塔及高度10m以上的直塔应设置安全绷绳和避雷针。 6不得在垂直方向的上下两层同时作业。

    6.2.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用手触摸、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 2卷扬机操作人员与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按彼此确认的信号进行操作。 3普通提引器起落钻具或钻杆时,应使保护套环落底,提放倾斜钻具时,提引器切口应朝下;使用 提引钩时,应设置防止钻具脱钩的装置。 4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具升降范围内国家电网标准规范范本,不得在钻塔上进行升降工序无关的作业,钻具 出孔时,作业人员手脚不得在钻头底部和岩芯下落范围。 5提放钻具时,不得直接徒手扶托钻头的刃口,不得悬吊钻具清土,不得用金属锤敲击钻头的切削 刃。

    6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徒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底部。 7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徒手触摸钻具和取土器内的岩、土芯样,不得清土样。 8钻杆不得竖立靠在“A"字型钻塔或三脚钻塔上。 9跑钻时,不得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 10应在钻具停稳后抽描插垫义;摘挂提引器应在停正止开降后进行,应避开钢丝绳回弹范围, 11管机拧卸钻杆时,分动离合应保持灵活,卡方或垫叉未放平稳不得开拧管机,拧管机未停止 转动不得升降钻具;人力拧卸丝扣过紧的钻杆应切断拧管机动力,人员应站在板叉或钻杆钳回弹范围之 外。 12手摇绞车应设置防止逆转的棘轮棘爪,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 13冲击钻机不得使用复滑车升降钻具;转盘式回转钻机应在停止回转后方可升降钻具。 6.2.4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孔、扫孔或岩溶地层钻进时,提引器应挂住主动钻杆控制钻具。 2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导向装置。 3钻具不得长时间悬吊,在孔口竖立时应落地并锁紧制动装置。 4冲击跟管钻进,孔口作业人员应面向卷扬机操作人员。移动链钳或自由钳钳时,应有专人把扶 不得滑落。拧卸套管时,链钳或自由钳不得放手自由旋转。 5小型冲击钻机钻具悬吊更换钻头或取土器时,应刹紧卷扬,放下棘爪;下降钻具时手不应在钻头 底部,脚不应位于下降范围;使用钻黏土的钻头时,手指不得放入导向管内 6气动冲击或气举循环钻进时,不得向孔内探视。 7回转器上站人工作时,应切断动力。量机上余尺时,不得使量尺接触回转器。 8松、紧卡盘螺丝应切断动力,待卡盘停止回转后方能进行,确认扳手脱离后方能开钻。 9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应灵活,不得漏水。送水管应采取防缠绕措施,开钻时,不 得徒手把扶送水管、触碰水龙头。水 10操作人员应经常观察水泵压力表及送水胶管状态。 11用烧碱调制泥浆时,应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12维修、安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应关停钻机动力设备。 13钻探停、待机或机械出现故障时,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段。 6.2.5冲击钻进的钻具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具应连接牢固。 2钻具的起落重量不得超过钻机使用说明书的额定重量。 3活芯应灵活,锁具应紧固。 4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 3.2.6使用吊链或穿心链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

    1卷扬机系统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应连接牢固。 2使用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锤体应固定。 3锤击时,锤垫或打箍应系好导正绳,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观察锤垫、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 现松动时应停止作业并拧紧丝扣,不得边锤击边拧紧丝扣。 4锤击过程中,不得徒手扶持锤垫、钻杆和打箍。 5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吊锤活动范围以下的钻杆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 打箍上部应与钻杆接头连接,并应挂牢提引器。

    6.2.7处理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理事故作业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机合。 2不得使用卷扬机、千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故,不得超负荷强力提升。 3使用钻机油压系统和卷扬机联合顶拨孔内事故钻具,且立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卸去卷扬机负荷 后再卸去立轴油缸负荷。 4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杆不得靠在钻塔上。 5处理复杂的孔内事故应编制事故处理方案,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手动葫芦或滑轮组处理孔内事故应配置安全保险绳。 7吊锤处理孔内事故应检查锤表面是否有裂痕及连接链牢固等情况,捶打前应拧紧钻杆丝扣和打 箍,不得在起吊状态徒手拧紧或把持吊锤与打箍之间的钻杆。 6.2.8人工反钻具时,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处于扳钳扳杆或背钳扳杆回转范围内,不得使用链钳或管钳工 具反孔内事故钻具。 6.2.9使用千斤顶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基台梁上的千斤顶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做垫块。 2打紧卡瓦后,千斤顶帽、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击把手贴紧卡住。 3应将提引器挂牢在事故钻具的顶部。 4千斤顶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5水域钻探不得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6.2.10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

    6.2.9使用千斤顶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符合下

    5水域钻探不得使用于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2.10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 安全事故隐惠后再恢复钻探作业

    3.1探井、探槽的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考虑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 条件、作业条件等影响安全作业的因素。

    6.3.2探井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直径和矩形探并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 应超过20m或不宜超过地下水位。

    3不得在井口四周1m范围内堆放弃土或工具。 4弃土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5下并作业前应检查探并侧壁和底部土层的稳定和渗水状况,发现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应先采 护壁、排水措施后掘进, 5.3.3探槽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掘进探槽的槽壁最高一侧不得超过3m或不宜超过地下水位,两侧壁坡度应符合掘进方案 求;槽底宽度不应小于0.6m;当探槽深度大于3m时,应改用其他勘探方法 2同一探槽内有2人或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位于斜坡的探槽作 应自上而下,不得在同一探槽内上下同时掘进。 3人工掘进时,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业方式;不得在槽壁的松石或悬石下方 业。 4发现槽壁有不稳定地层、悬石或渗水迹象时,应先行支护或封堵后继续掘进。 5探槽两侧壁各1m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 6.3.4探井井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2m。 2井口段为土质松软或较破碎地层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3井口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4停工期间或夜间,井口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并应盖好井口盖板。 5并下作业时,并口应有人监护,并口和并下作业人员应保持有效联络,联络信号应明确有效, 6.3.5探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 2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 3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设备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1.0m/s。 4井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4cm的木质安全护板,护板距离井底不得大于3m,升降作业时井下 庄信 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1人员上下应设安全梯或乘坐专用的罐笼;上下井应系有带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栓在稳固 上。人员不得乘坐手摇绞车装岩吊桶(筐)或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 2吊运工具时,工具应放于桶底,长把工具重端应向下并栓牢。

    .3.3探槽掘进应符合下

    6.3.4探并并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探并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6.3.6作业人员和工具上下探井应符合下列

    1人员上下应设安全梯或乘坐专用的罐笼;上下井应系有带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栓在稳固件 上。人员不得乘坐手摇绞车装岩吊桶(筐)或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 2吊运工具时,工具应放于桶底,长把工具重端应向下并栓牢。 3升降作业人员的提升设备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不应大于0.5m/s。 4深度超过5m时,作业人员不得使用绳梯上下井。 5.3.7探井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6.3.7探并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速度不应低于0.2m/s;风量不宜少于1.5m/min。 2每次爆破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浅探井的自然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大 于7m深度的探井机械通风时间不应少于15min。 5.3.8探井用电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采取防磨损、防潮湿、防断裂等安全防护措施。 2掘进期间,应采取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措施

    通风速度不应低于0.2m/s;风量不宜少于1.5m/min。 2每次爆破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浅探井的自然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大 于7m深度的探井机械通风时间不应少于15min。 5.3.8探井用电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采取防磨损、防潮湿、防断裂等安全防护措施。 2掘进期间,应采取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措施

    6.4.1探洞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考虑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 作业条件等洞探安全生产影响因素。

    6.4.3探桐断面规格应合下列规定: 1平洞高度应大于1.8m,斜井高度应大于1.7m。 2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洞侧壁安全距离应大于0.25m,人行道宽度应大于0.5m。 3有含水地层的探洞、平洞应设置排水沟;斜洞应设置集水井。 6.4.4探洞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标高应高于当地作业期间预计最高洪水位1m以上。 2对不稳定岩体应采取支护、固结或隔离措施;洞口周围和上方应无碎石、块石和不稳定岩石,洞 口上方设置排水系统。 3位于道路或斜坡附近的洞口,应设置围挡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5.4.5洞探作业应定时检查洞壁和支护装置的稳定情况。掘进工作面或洞壁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启动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4.6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凿岩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面附近顶板和两帮有无松动岩石、岩块,当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 清除处理后再进行凿岩作业。

    6.4.6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凿岩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面附近顶板和两帮有无松动岩石、岩块,当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 清除处理后再进行凿岩作业。 2禁止打干眼;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等安全防护措施。 3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胶鞋,正确使用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开眼扶钎杆的作业 人员不得佩戴手套;正常钻眼时凿岩机前方不得站人或扶钎杆。 4不得打残眼和掏瞎炮。 5禁止使用内燃凿岩机;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6.4.7洞探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第5.2节“洞室爆破"的有关规 定

    1每次爆破后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并应采用仪器检测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经通风除尘排烟, 确认洞内空气合格再进入工作面。 2在掘进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有害气体浓度和粉尘浓度不超过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洞内作业时,工 作面风速应大于0.25m/s。 3平洞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连续有效的机械通风。 6.4.9洞探作业遇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时,应及时进行支护后方可进行掘进或装岩运输。架设、 维修或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6.4.10装岩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洞顶和侧壁有无松动岩石,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 留的炸药和雷管,并应先喷水后装岩。 6.4.11洞探作业用电与照明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探洞作业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用具,并不得在洞内拆卸照明灯具。 2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设置在无渗水、无塌方危险的地点,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宜超过 3m。 3供电电缆应设置在通风、给排水管线另一侧。 4电缆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之间距离应大于0.2m。 5工作面应采用行灯,距离不大于3m,总功率不少于500W。 6.4.12停待工期间或完工后,探洞洞口栅门应关闭加锁或封闭洞口,并设置安全标志。

    7.1.1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搜集与水域勘察安全生产 有天的资科。踏勘和搜集资科应包 括下列内容: 1作业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质条件和人工养殖、海洋生物情况。 2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和江河上游水库或水力发电站泄洪、放水等信息。 3水下电缆、管道的分布及敷设情况等。 4作业水域附近的码头、给养通道及避风港情况。 7.1.2水域勘察纲要中的勘探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平台的类型选择、建造、基本安全设施和勘察设备的选择、安装。 2辅助作业船舶的选择。 3勘探平台的锚泊方式及定位要求。 4水域作业技术方法。 5水下电缆、管道设施、航运和勘探设备安全防护及养殖、海洋生物保护

    6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救生培训要求,水域作业和宿住船舶安全规章制度等需交底内容。 7水域作业防火、防电、防大雾、防碰撞、防溺水和防台风措施及其安全应急预案。

    7.1.3水域勘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作业水域的海况、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勘探点露出水面时间长短和总载荷量 等选择承载作业平台的船和勘探平台类型。 2承载的总载荷量或勘探平台船舶的载重吨位的安全系数应大于5;在流速小于1m/s和浪高小于 0.1m的非通航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建造筱式勘探平台承载的总载荷量的安全系数应大于3。 3建造的结构应稳定牢固;勘探设备、勘探平台与建造勘探平台使用的船舶之间应联接牢固。双船 联拼建造勘探平台的两船舶应有间距,船舶的几何尺寸、形状、高度、载重吨位应基本相同。 4作业平台长度不应小于6.5m,宽度不应小于4m;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近水侧应设置防撞设施 和高度为1.2m的防护栏杆。 5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应保持浮式勘探平台船舶的吃水深度和船体稳定。 6架空式勘探平台底面应高出作业期间最大浪高的1.5倍与最高潮位之和;升降式勘探平台拖航移 位时应将支腿提升至安全航行部位。 7钻塔高度不宜大于9m,浮式勘探平台不得使用塔布或遮阳布。 8勘探平台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泊信号和作业信号等安全标志,并配备声响信号、遇险信 号仪器设备。在港口、海湾、河道等通航水域,锚位应按规定设置标志;应指定专人瞭望,管理安全标 志和采取避碰措施。 9应配备救生、消防等水上救护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7.1.4水域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海域或通航水域的勘察纲要中的勘探方案,应通过相关评审。

    7.1.3水域勘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水域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海域或通航水域的勘察纲要中的勘探方案,应通过相关评审。 2在通航水域作业的勘探平台定位后,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查勘探平台的建造质量,核实锚泊、 作业信号和灯旗等安全标志。 3作业人员应遵守驻船和水域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水域交通安全规定。 4勘察单位与作业人员、船员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应保持有效通讯联络 5应定人收集每天的海况、天气和水情资讯,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6作业人员应除穿戴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外,尚应穿戴水上救生器具,不得擅自跨越 上下船或酒后登船。乘船时不得坐在船航上。 7徒步涉水水深不得大于0.6m,流速应小于3m/s。不得单人独自涉水过溪河。 8勘探平台行驶、拖运、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停泊等工序应由船员统一协调、勘探作业人员有序 配合进行;勘察作业人员不得要求船员违章操作。 9安装勘探孔导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安装勘探孔导向管应系安全带:

    2)在涨落潮水域作业应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导向管的高度; 3)导向管不得紧贴船身,不得与浮式勘探平台固定连接。 10水域固定式勘探平台的锚绳应均匀绞紧,定位应准确稳固。 11应定人检查浮式勘探平台锚泊系统,根据水情变化调整锚绳,及时清除锚绳、导向管上的漂浮 物和排除船舱内的积水。 12不得在勘探平台上游的主锚、边锚范围内进行水上或水下爆破作业。 13水上多勘探平台同时勘探作业,应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措施。 14搭建勘探平台的单体船舶横摆角度大于3°时,应停止勘察作业。 15待工或停工期间,勘探平台应留足值守船员。 7.1.5水深大于10m或离岸大于5km的内海勘察作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6.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专用勘探工程船舶或升降式勘探平台。 2应根据作业海域水下地形、海底堆积物厚度、水文、气象等条件进行抛锚定位。 3锚绳应使用耐蚀的尼龙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数量不应少于8根。 4应避免大潮汛期间施工。 7.1.6潮间带勘察作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6.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筱式勘探平台不宜在潮间带地形地貌复杂、高程变化大的区域作业 2勘探平台的类型和勘察作业时段应根据涨落潮时间、水流方向、水流速度、勘探点露出水面时段 等水文条件、海底堆积条件、勘探点离岸距离、气象资讯确定。 3筱式勘探平台装载勘探设备、器材应保持均衡,不得将多余器材放置在勘探平台上。 4筱式勘探平台遇4级以上风力、大雾或浪高大于0.5m时,应停止勘察作业。 5潮间带作业应配备适宜的拖运及交通工具,必要时配备两栖交通设备。 7.1.7筱式勘探平台不得夜间作业。 7.1.8勘探平台暂时离开孔位时,应在孔位或孔口管上设置浮标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2)在涨落潮水域作业应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导向管的高度; 3)导向管不得紧贴船身,不得与浮式勘探平台固定连接。 10水域固定式勘探平台的锚绳应均匀绞紧,定位应准确稳固。 11应定人检查浮式勘探平台锚泊系统,根据水情变化调整锚绳,及时清除锚绳、导向管上的漂浮 物和排除船舱内的积水。 12不得在勘探平台上游的主锚、边锚范围内进行水上或水下爆破作业。 13水上多勘探平台同时勘探作业,应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措施。 14搭建勘探平台的单体船舶横摆角度大于3°时,应停止勘察作业。 15待工或停工期间,勘探平台应留足值守船员。 7.1.5水深大于10m或离岸大于5km的内海勘察作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6.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专用勘探工程船舶或升降式勘探平台。 2应根据作业海域水下地形、海底堆积物厚度、水文、气象等条件进行抛锚定位。 3锚绳应使用耐蚀的尼龙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数量不应少于8根。 4应避免大潮汛期间施工。 7.1.6潮间带勘察作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6.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筱式勘探平台不宜在潮间带地形地貌复杂、高程变化大的区域作业 2勘探平台的类型和勘察作业时段应根据涨落潮时间、水流方向、水流速度、勘探点露出水面时段

    1筱式勘探平台不宜在潮间带地形地貌复杂、高程变化大的区域作业。 2勘探平台的类型和勘察作业时段应根据涨落潮时间、水流方向、水流速度、勘探点露出水面时段 等水文条件、海底堆积条件、勘探点离岸距离、气象资讯确定。 3筱式勘探平台装载勘探设备、器材应保持均衡,不得将多余器材放置在勘探平台上。 4筏式勘探平台遇4级以上风力、大雾或浪高大于0.5m时,应停止勘察作业。 5潮间带作业应配备适宜的拖运及交通工具,必要时配备两栖交通设备。 7.1.7筱式勘探平台不得夜间作业。 7.1.8勘探平台暂时离开孔位时,应在孔位或孔口管上设置浮标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7.1.9水域勘察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孔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7.2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

    7.2.1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等进行勘察作业时,应设置监测点对不良地质体的动态变化进 行监测,同时选定紧急撤离路线。 2在危岩、崩塌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地区勘察作业前,应先清除坡壁上松动的岩石、悬石,作业时应 避免产生较大震动。 3进入岩溶、采空区或洞穴勘察作业时应携带照明用具、指南针、绳索等,行进途中应沿途做好标 记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应随时观察洞壁稳定状况。 4在采空区、岩溶区勘探时应做好防止陷、跑钻等安全措施

    7.2.2勘察作业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夜间作业: 1滑坡体、崩塌区及泥石流堆积区域。

    7.2.3山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掌握登山装备的使用方法,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大风、下雨期间,不得在河谷、峭壁、陡坡或崩塌地段进行勘察作业。 3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上方不稳定块石,不得在山坡的上下同时作业。 4靠近峭壁、陡坡、崖脚或崩塌地段一侧的勘察场地应设置排水沟。 7.2.4低洼地带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加高勘探设备基台,并应选择作业人员撤退的安全路线。 2勘察物资应放置在作业期间预计的洪水位或内涝水位警戒线以上。 3不得在低洼或易发内涝地带宿营。 7.2.5冰雪地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冰雪地勘察作业人员应佩带雪镜、防寒服装、冰镐、手杖等冰雪地个体防护装备 2雪地勘察及勘察冰冻厚度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2人之间行进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 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遇积雪较深等危险地带应绕道而行。 4冰上勘察作业前应搜集勘察区域的封冻期、结冰期、冰层厚度、凌汛时间、冰块的体积和流速 以及气象变化规律等资料。 5冰上勘察作业应在封冻期进行,勘察区域冰层厚度不得小于0.4m。 6冰上勘察期间,应掌握作业区域水文、气象动态变化情况,应有专人定时观测冰层厚度变化情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人员和设备。 7冰上勘察应预先确定勘察设备搬迁路线和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对冰洞、明流、薄弱冰带应设置安 全标志和防护范围。 8冰上勘察除勘察作业所需的设备器材外,其他设备器材不得堆放在作业场地内。 9冰上勘察不得随意在作业场地内开凿冰洞,抽水和回水需开凿冰洞应选择远离勘探作业基台、塔 服 腿的位置。 7.2.6洞室内勘察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6m,宽度不应小于4m;应对裸露的洞顶和洞壁采取支护措施,天车支 撑点强度、附着力应大于钻机卷扬机最大提升力;基台周边应设置排水沟。 2宜使用电动机作动力设备。 3作业场地通风应符合本标准第5.4.8条规定;噪声和防毒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4作业场地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作业过程发现回水、涌水异常时,应立即停止钻进,迅速采取有效的止水、排水措施;止水、排 水措施不到位时,不得将钻具提出钻孔。 7.2.7污染场地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踏勘时,应搜集近期的地表水、地下水、渗滤液和大气(或填埋气)等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等资料 2勘察纲要应根据踏勘时搜集的资料,制定防毒、防污染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通风装置 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措施。 3勘察现场空气污染物及污染土超过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时,勘察作业人员上岗尚应佩戴手套和 乎吸防护用品等个体防护装备。作业人员下班后应在现场清理个体防护装备,然后洗澡、更衣,饭前应 洗手、漱口。 4调查、采样或测试作业人员应2人一组,作业过程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并相互监护; 5勘察现场应配备应急反应处置用具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6在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勘探前,尚应搜集大气监测和钻孔溢出的填埋气检测资料。 7钻孔溢出的有害和可燃气体浓度超过本标准表12.6.1的规定,CH4和CO2超过本标准第12.6.2条 第2、3款规定时,应先采取连续有效的通风等安全防护措施,待勘探机台周围空气中有害和可燃气体 浓度降低达标后,方可进行勘探作业。 8勘探和测试产生的废弃液、固体物应集中收储并妥善隔离和无害化处理。 9当钻穿已有防渗层终孔后,应按勘察纲要要求进行回填和检测

    7.3.1遇台风、暴雨、雷电、冰、浓雾、暴雪等气象灾害时,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并应做好勘察设 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7.3.2特殊气象、水文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浓雾、下雪、5级以上强风或浪高大于1.5m时,应停止下列作业: 1)勘察作业船舶和浮式勘探平台的抛锚、起锚、搬迁和定位,交通船舶靠近浮式勘探平台接送作 业人员; 2)峭壁、陡坡或滑坡、泥石流和崩塌等易引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勘察: 服 3)槽探和井探; 4)陆域勘察和露天检测。 2雨、雪、遇4级及以上风力、大雾时,筱式勘探平台应停止潮间带勘察作业。 3水域勘察接到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应停止勘察作业,应立即将勘探平台撤离勘探位置回港避风;陆 域勘探接到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应停止勘察作业。 4暴雨大雪期间,不应在滑坡、狭隘的山道、悬崖、高边坡、陡坡以及其它危险地段作业, 5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或上游水库放水等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应 撤离作业现场靠岸避洪。

    7.3.3遭遇台风、暴雨、雷电、暴雪、冰等气象灾害后,应对勘察设备、用电线路和供水管路等进行 检查,发现异常应进行检修,并应在确认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再恢复勘察作业。 7.3.4高温季节勘察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现场应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和急救药品。日最高气温35℃ 以上时,应当采取降温措施或者避开高温期,选择在清晨、傍晚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及以上时, 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勘察作业。 7.3.5雨、雪后或解冻期,每天作业前,应先检查槽壁、井壁、滑坡体、崩塌体和泥石流堆积区稳定状 态、采集监测数据,确认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 7.3.6寒冷冬季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寒个体防护装备。 2作业现场应采取防滑、防寒或取暖措施。 3上钻塔作业前应先清除梯子、台板和鞋底上的冰雪,并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内和塔套上的冰雪。 4日最低气温低于5℃时,给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5勘探机械设备防冻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

    3.1.1试验室水、电设施应配备齐全。临时中断供电、供水或非使用状态时,应将电源和水源全部关闭。 3.1.2试验室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火和防爆设施,应采取废水、废气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3.1.3从事有可能烫伤、烧伤、损伤眼睛或进行污染水、土试验等危险试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使用 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试验室应配备事故急救箱。 3.1.4试验室采光与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作业要求。作业位置和潮湿工作场所的地面应设置绝 缘和防滑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3.1.5试验室使用的各类危险物品应专人、专柜管理和使用,存留记录,并符合本标准第12章有关规 定。 你

    8.2.1试验室用电设备应由与其相匹配的固定式电源插座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带短路、过载和剩 文 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断路器。 8.2.2高温炉、烘箱、微波炉、电砂浴和电蒸馏器等电热设备应置于不可燃基座上,试验人员不得擅自 离开岗位。

    8.2.3从用电设备中取放样品时应先切断电源

    8.2.4试验室用电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2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作业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安全防护性能的 配电设施。 3禁止用湿手拉合电闸或开关电钮。作业场所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接驳电线,禁止超负 荷用电,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不得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4所有用电动力设备应按规定设置良好的接地装置。擦拭、检修仪器设备应首先断开电源,并在电 闸处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5修理仪器设备不许带电作业,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切断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且须有 2名电工在场

    3.3.1压力试验等相关试验设备应配置过压和故障保护装置

    8.3.3试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环刀人工压切取样时,环刀上应垫承压物,不得用手直接加压。 2不得用手指触压圆锥仪的锥尖。 3固结、剪切等试验加压时不应将手指放在承压板的凹槽附近。 4人工配置压力时,挂钩上的码卡扣应错开放置。 5三轴压缩试验在拧开排气孔排水前应先卸掉压力室内的压力。 6击实试验应在跟踪杆放下后才可启动。 8.3.4溶蜡容器不得加蜡过满,应为投入样品或搅拌时不外溢。 8.3.5移动接近沸点的水或溶液时,应先用烧杯夹将其轻轻摇动。 8.3.6中和强酸、强碱时应先进行稀释;稀释时顺玻璃棒沿杯壁流入纯水中,不得将纯水直接加入强酸 中。 8.3.7开启装有易挥发的液体试剂和其他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并在通风环境下进行,不得将 瓶口朝向作业人员或他人。 8.3.8使用会产生爆炸、溅洒热液或腐蚀性液体的玻璃仪器试验时,首次试验应使用最小试剂量,作业 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使用防护挡板进行作业。多试剂在一起时要注意通风。 8.3.9采取或吸取酸、碱、有毒、放射性试剂和有机溶剂时应使用专用工具或专用器械, 8.3.10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或其他腐蚀性药品的试验室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宜在出入口就近处设置应急 眼睛冲洗装置。 8.3.11放射源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应限量领用;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放射性个体防护装备;试 验过程产生的废水、废弃物处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第13章的有关规定。 8.3.12对含有污染物质的水、土进行试样制备时,应在通风柜或配有脱排气装置的操作台上进行,作业 人员应佩戴口罩、防护眼镜和具有隔污性能的防护手套

    8.3.3试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8.4.1试验前应先检查仪器和设备性能,发现异常时应进行维修,并应经检测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8.4.2切割岩石试样的作业人员应配备耳塞、防尘口罩、护目镜等个体防护装备。 8.4.3制备试样时应将试件夹持牢固,切削时应在刃口同时注水冷却;制样过程中应将切割机的门关闭, 切割结束,刀片停止转动后开门取样。 3.4.4岩石抗压试验试样应置于上下承压板中心,试样与上下承压板应保持均匀接触。 3.4.5压力机应固定在稳定的基座上,周边应设置保护网或防护罩

    9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

    9.1.10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工作涉及勘探作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第7章、第11

    1穿心锤起吊前应检查销钉是否锁紧。 2穿心锤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3试验过程中应随时观察钻杆的连接状况,钻杆应紧密连接。 4试验过程中不得徒手扶持穿心锤、导向杆、锤垫和自动脱钩装置等。 5试验结束后,应立即拆除试验设备并平稳放置。 9.2.2静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 2作业过程中,贯入速度和压力出现异常、反力失效或主机已超负荷、探杆明显弯曲时应停止试验 3试验用电应符合第11章的规定,使用外接电源工作,应检查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4静力触探车车下及周围一定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擅入。静力触探车行使、场地要求、设备安全应 符合本标准第6章、第11章的相关要求。 5试验完成后不得将探杆长时间滞留孔内,应及时起拔。 6拆卸探杆时,应夹持稳固。 9.2.3手动十字板剪切试验时,杆件、旋转装置和卡瓦的连接、固定应牢固可靠。电测式十字板剪切仪 探杆夹持器应牢固夹持探杆。 9.2.4旁压试验应根据成孔方式符合本标准第10.2.2条的相关规定,试验用的氮气瓶应使用合格气瓶, 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放置稳固,并应由专人操作。加压时控制氮气瓶输出压力不超过减压阀 额定标准,按要求逐级加压。 9.2.5扁铲侧胀试验应根据成孔及贯入方式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采用高压钢瓶的高压气作为压力源, 作业期间应按要求控制气压。 9.2.6抽水试验、压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信 1孔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 2试验过程中应观测和记录抽水试验点附近地面塌陷和毗邻建筑物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应停止试 验,并应及时报告、处理。 3应对受影响的坑、井、孔、泉以及水流沿裂隙渗出地表等现象进行观测和记录。 4压水试验加压时,人员不得靠近管路。 5不得使用潜水泵由缆起吊港水泵

    9.2.7波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锤或落锤激振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0.4.6条的规定,压板重物应稳定、安全。 2振源激发孔三脚架应稳定牢固,测试期间三脚架下禁止站人,

    3操作人员打锤时不应戴手套

    9.2.8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且千斤顶的合力中心、承压板中心应在同一铅垂线上。当采用两台 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2拆卸试验设备时,应遵守“先坑内后坑外,先仪器后其他”的拆卸顺序。 3装卸钢梁等重物时,试坑内不得有人员滞留。 4试验过程中,周边土体出现明显隆起、堆载无法保持稳定时应停止作业。

    9.2.9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井外地面加载方式时,传力管柱应具有良好刚度,长径比不应大于50,当长径比大于50时 立加设扶正装置。 2当利用井壁或钢筋混凝土支护体提供试验反力时,应防止井壁松动失稳。 3测试成井作业、并边及井内测试作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3.2条和6.3.4条的规定。

    9.3.1单桩抗压静载试验除应符合本标准9.2.8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工程桩做锚桩时,应对锚桩的钢筋强度进行复核,周边宜设置防护网,同时应监测锚桩上拔 量,必要时应对锚桩钢筋受力情况进行监视。 2当试验加载至临近破坏值时,所有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

    9.3.2单桩抗拨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力架的承载力应具有1.2倍的安全系数。 2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时,桩顶应进行整平加固,其强度应满足试验最大加载量的需 要。 3采用天然地基提供反力时,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倍,反力梁的 支点重心应与支座中心重合。 4抗拔试验桩的钢筋强度应进行复核,预估的最大试验荷载不得大于钢筋的设计强度。 9.3.3单桩水平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加载宜采用千斤顶,其加载能力不得小于最大试验加载量的1.2倍,千斤顶与试验桩接触面 的强度应满足试验最大加载量的需要,当千斤顶与试桩接触面的混凝土不密实或不平整时,应进行补强 或补平处理。

    1水平加载宜采用千斤顶,其加载能力不得小于最大试验加载量的1.2倍,千斤顶与试验桩接触面 的强度应满足试验最大加载量的需要,当千斤顶与试桩接触面的混凝土不密实或不平整时,应进行补强 或补平处理。 2水平推力的反力可由相邻桩基提供,专门设置的反力装置其承载力和刚度应大于试验桩的1.2倍 3千斤顶与试桩接触面处应安装球形铰支座,千斤顶作用力方向应通过桩身轴线。

    9.3.4锚杆拉拔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载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

    高压油泵等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按就近、方便、安

    3试验点锚头台座的承压面应整平,并应与锚杆轴线方向垂直。 4试验位置较高时应搭设脚手架,并应设置防护栏或防护网。 5试验时拉拨方向不得站人。 6加载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的要求,加载时千斤顶应与锚杆同轴。 7试验加载过程申,应对试验锚杆及坡体变形情况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停正试验 9.3.5高应变法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 2锤击装置支架安装应平稳、牢固,负荷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3试验前,桩锤应放置在桩头或地面上,不得将桩锤悬吊在起吊设备上。 4锤击时,非操作人员应远离试验桩;桩锤悬空时,锤下及落点周围不得有人员滞留。 5当试验桩的桩头低于地面时,在试坑周围设置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试坑内

    9. 4 岩土工程监测

    9.4.5道路、管线及建筑物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

    9.4.7临近桥梁工程、高速铁路、既有轨道交通监测点的布置、理设和作业应符合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 规定。

    9.4.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个体防护装备,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应按规定要求的时间节点作业。 3监测作业人员应避开盾构法施工行车、吊装和管片拼装作业路线的区域;盾构始发与接收段监测 作业时,作业人员和架设的监测仪器应远离掘进面土体不稳定的位置, 4轨道交通运营期间进行监测作业时,取得相关单位许可,必要时应先切断接触网电源;监测作业 完成后,应对监测作业人员、仪器设备进行清点清场。 9.4.9监测工作中发现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至安全地带,并通知相关各方,采取警戒措施。

    9.4.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监测应符合

    1作业前应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个体防护装备,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应按规定要求的时间节点作业。 3监测作业人员应避开盾构法施工行车、吊装和管片拼装作业路线的区域;盾构始发与接收段监测 作业时,作业人员和架设的监测仪器应远离掘进面土体不稳定的位置, 4轨道交通运营期间进行监测作业时,取得相关单位许可,必要时应先切断接触网电源;监测作业 完成后,应对监测作业人员、仪器设备进行清点清场。 9.4.9监测工作中发现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至安全地带,并通知相关各方,采取警戒措施

    10.1.1工程物探作业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10.1.2电源、仪器、导线的连接应按顺序进行。 0.1.3外接电源的电压、频率等应符合仪器和设备的有关规定。 0.1.4物探仪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仪器、电池的使用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0.1.5选择水域工程物探震源时,应评价所选震源对作业环境和水中生物的影响程度以及存在的危险 源。 0.1.6采用爆炸震源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勘察方案应提供安全性验算结果。 0.1.7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 人员或警戒船。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0.1.8当进行放射性物探工作时,应严格执行相关接触放射源管理规定

    10.2.1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2/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 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挡时应先关闭高压开关。 10.2.2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MQ/500V; 电路应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不得空载和超载 运行。 10.2.3作业前应检查仪器、电路和通讯工具的工作性状;未断开电源时,作业人员不得触摸测试设备探 头、电极等元器件。 10.2.4仪器工作不正常时,应先排除电源、接触不良和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 仪器检修时应关机并切断电源。

    10.2.5选择和使用电缆、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现场使用的电缆、导线应定期检查其绝缘性,绝缘电阻应满足使用要求的规定。电缆绝缘电 阻值应大于5MQ/500V,导线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Q/500V; 2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布设导线时宜避开高压输电线路,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车载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4井中作业时,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不得超负荷使用;电缆高速升降时,不 得用手抓提电缆。 5当导线、电缆通过水田、池塘、河沟等地表水体时,应采用架空方式跨越水体或采用防水导线, 电缆。当导线、电缆通过公路时,可采用架空跨越或采用带空槽的减速板。 10.2.6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向导协助,禁止进入情况不明的地下管道、管廊作业。 2打开的各种管道口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 灯。 3作业前,应打开雨水管及污水管并盖时,先让并口排气通风,测定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浓度: 确认安全后再进行作业。 4井下管线探测作业不得使用明火。 5进行直连法管线探测时,发射机输出线不能与带电电缆直接连接,在与电缆直接连接时一定要确 定电缆已断电,也不能在输送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使用。 6工作完毕应清点人员,确保井下没有留人的情况下及时盖好井盖。 10.2.7地震法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仪器设备应放置在震源安全距离以外。 2震源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0.4节的规定。 3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的规定。 10.2.8电磁法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器和发送机开机前应先置于低压档位,变压开关不得连续扳动;关机时应先将开关返回低压 档位后再切断电源。 2发送机的最大供电电压、最大供电电流、最大输出功率及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大于仪器说明书上 规定的额定值。 3发电机组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4接收站不应布置在靠近强干扰源和金属干扰物的位置。 510kV以上高压线下不得布设发送站和接收站。 6当使用大功率供电设备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个体防护装备,供电设备应有接地装 置,供电电缆应使用仪器自配专用电缆,电缆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0MQ/1000V,其附近应设置安全标

    10.2.5选择和使用电缆、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现场使用的电缆、导线应定期检查其绝缘性,绝缘电阻应满足使用要求的规定。电缆绝缘电 阻值应大于5MQ/500V,导线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Q/500V; 2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布设导线时宜避开高压输电线路,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车载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4井中作业时,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不得超负荷使用;电缆高速升降时,不 得用手抓提电缆。 5当导线、电缆通过水田、池塘、河沟等地表水体时,应采用架空方式跨越水体或采用防水导线 电缆。当导线、电缆通过公路时,可采用架空跨越或采用带空槽的减速板。 10.2.6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向导协助,禁止进入情况不明的地下管道、管廊作业。 2打开的各种管道口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 灯。 3作业前,应打开雨水管及污水管并盖时,先让并口排气通风,测定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浓度: 确认安全后再进行作业。 4井下管线探测作业不得使用明火。 5进行直连法管线探测时,发射机输出线不能与带电电缆直接连接,在与电缆直接连接时一定要确 定电缆已断电,也不能在输送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使用。 6工作完毕应清点人员,确保井下没有留人的情况下及时盖好井盖。 10.2.7地震法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仪器设备应放置在震源安全距离以外。 2震源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0.4节的规定。 3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的规定。 10.2.8电磁法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器和发送机开机前应先置于低压档位,变压开关不得连续扳动;关机时应先将开关返回低压 档位后再切断电源。 2发送机的最大供电电压、最大供电电流、最大输出功率及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大于仪器说明书上 规定的额定值。 3发电机组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4接收站不应布置在靠近强干扰源和金属干扰物的位置。 510kV以上高压线下不得布设发送站和接收站。 6当使用大功率供电设备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个体防护装备,供电设备应有接地装 置,供电电缆应使用仪器自配专用电缆,电缆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0MQ/1000V,其附近应设置安全标

    10.3.1水域工程物探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航道作业应加强瞭望,注意提早避让过往船只,必要时请海事部门配合护航、封航。 2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内水下养殖、捕捞情况进行调查,制定稳妥作业路线。 3作业前,应对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绞车、吊机等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安装牢固且符合 作业要求后再开始作业。 4作业过程中,水下拖更设备、吊放设备不应超过钢缆额定拉力,收、放电缆尾标应将船速控制在 3节以下。 5遇危及作业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设备。 6海域工作结束后,应对所有接触海水的设备进行淡水清洗保养。 0.3.2采用爆炸式震源时,爆炸作业船与爆炸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爆炸作业船与其他作业船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海上作业时,爆炸点与其他作业船 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0m。一 10.3.3采用电火花震源时,设备应摆放在干燥的地方,应配备防漏电保护设施和装置。作业人员应佩戴 绝缘手套,接线和拆线时应在电火花所有设备完全无电的状态下进行。 10.3.4采用机械式震源船时,船体应无破损和漏水,不得带故障作业, 10.3.5采用电法勘察作业时,跑极船、测站船、漂浮电缆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103.6在浅水区或水坑内进行爆炸作业时,装药点距水面不应小士1.5m。

    10.4.1爆炸震源作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和《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 GB1295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爆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撤离至安全线外。

    11.1.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操作,不得超载、超速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11.1.2勘察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和监测仪表应齐全有效。凡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的危险 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示 11.1.2勘察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和监测仪表应齐全有效。凡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的危险 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11.1.3设备地基应根据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修筑和加固,钻塔、三脚架和千斤顶基础应坚实牢固。 11.1.4勘察设备安装、拆卸和搬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顺序安装、拆卸程序和搬迁勘察设备,不得将设备或部件从高处滚落或抛掷。 2基台构件的规格、数量和形式应符合勘察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勘察设备机架与基台应使用螺栓牢固连接,设备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 4汽车运输勘察设备时应装稳绑牢,不得人货混装。 5车装设备安装时,机体应固定在基台或支撑液压干斤顶上,车轮应离地并固定,电线路应布设合 理。 6无驾驶执照人员不得移动、驾驶车装勘察设备。起重机械装卸设备应本标准第3章及第8章的相 关规定。 7使用人力装卸设备时,起落跳板应有足够强度,坡度不得超过30°,下端应有防滑装置。 8使用葫芦装卸设备时,三脚架架腿应定位稳固,架腿间宜安装平拉手。 11.1.5机械设备外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防护隔离栏杆/网。作业人员不得跨越设备的旋 转和传动部位,不得对旋转和传动中的设备进行维护或检修。 11.1.6勘察设备运行时应有人值守。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应在排除故障后再 V 重新启用。 11.1.7勘察设备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11.1.9勘察设备和仪器从海域及污染场地退场时,应进行清理和保养。

    11.2.2钻塔安装和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种设备标准1钻塔额定负荷量应大于配套钻机卷扬机最大提升力。 2钻塔天车应有过卷扬防护装置: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

    3钻塔天车轮前缘切点、立轴或转盘中心与钻孔中心应在同一轴线上。 4钻塔整体起落时应控制起落速度,不得将钻塔自由摔落。钻塔起落范围内不得放置设备和材料 5钻塔塔腿应置于基台上,与基台构件应牢固连接。 6钻塔构件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改装,钻塔应自上而下拆卸。 7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上、下同时作业。

    11.2.3泥浆泵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架应安装在基台上,各连接部位和管路应连接牢固。 2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和泵体内应注满清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机油,出水阀或分水阀门 立打开。 3不得超过额定压力运转。 11.2.4柴油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摇把启动时,应紧握摇把,不得中途松手,启动后应立即抽出摇把;使用手拉绳启动时,启 动绳一端不得缠绕在手上。 2水箱冷却水的温度过高时,应停止勘察作业,并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不应立即停机;不得用冷 水注入水箱或泼酒内燃机机体。 3需开启冷却水沸腾的水箱盖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 4柴油机飞车”时,应迅速切断进气通路或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

    转管处白定牛靠。 11.3.2潜水泵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潜水泵应装设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前,应用500V摇表检测绝缘电阻,电动机定子绕 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Q。 2潜水泵的负荷线应使用无破损和接头的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使用前,应检查电路和开关,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应在经检查确认旋转方向正确后再放入水 中;脱水运转时间不得超过5min。 5潜水泵下到预定深度后,电缆和出水软管在潜水泵运转过程应处于不受力状态;电缆不得与孔壁 相摩擦。 11.3.3卷扬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 1不得使用卷扬机升降人员。 2卷扬机或天车滑轮与钻塔或三脚架应配套,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

    3.3卷扬机使用应符合下

    1不得使用卷扬机升降人员。 2卷扬机或天车滑轮与钻塔或三脚架应配套,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 3提升作业时能源标准,保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4钢丝绳与提引装置的连接绳夹不应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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