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646-2019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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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6标准冻结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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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

    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年的实测最大冻结深度的平均值 3.1.17抗浮设防水位 为保证地下结构抗浮设防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 预测地下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年限内可能遭遇到的地下水最高水位

    3.1.17抗浮设防水位

    为保证地下结构抗浮设防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长期观测资 则地下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年限内可能遭遇到的地下水最高水位

    3.2.1岩士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孔隙比; h 液性指数; Ip 塑性指数; n 孔隙度,孔隙率; S, 饱和度; 含水量,含水率; 液限; A Wp 塑限; Wa 有机质含量; M 重力密度(重度); 质量密度(密度); P 干密度。

    3.2.2岩土变形参数

    3.2.3岩土强度参数

    一抗剪强度; c一黏聚力; ?内摩擦角; P。—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r—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一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3.2.4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修正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io—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as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ian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3.2.5水文地质参数

    4.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a)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b)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C)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4.1.1.2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的等级: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环: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以下的场地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为准,第4.1.1.3条亦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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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要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c)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洗性黑士

    4.1.1.4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

    a)特级:在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建筑中,高度H≥250m的超高层建筑、高度H≥30C 高算结构、基坑周边环境特别复杂或对基坑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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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且不属 于勘察等级为特级的勘察项目; c)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特级、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d)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的勘察项目。 4.1.1.5在宁夏地区从事岩土工程勘察时,岩、土的分类、鉴定标准和描述内容,按GB50021及 GB50025的规定执行

    4.1.2.1市政工程期察应根据市政工程的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岩主条件复杂程度进行等级划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市政工程的重要性等级应结合项目特点,按表1划分:

    表1市政工程重要性等

    b)市政工程的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宜按表2划分:

    表2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改工程的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宜按表3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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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

    d)市政工程的勘察等级可按表4划分:

    表4市政工程的勘察等级

    e其它基本要求按CJI56执行

    2.1工程勘察前期工作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搜集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地质、地质灾害并结合已有的工程经验,有针对性的制定工程勘察工作方案,编制勘察纲要。 程勘察前期工作包括:搜集资料、现场踏勘和编制勘察纲要

    a)本项目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b)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 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c)场地所在地区的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等资料; d)邻近地区已有的勘察资料、本场地前期的勘察成果; e)对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条件进行校核、核对红线范围,建筑物平面尺寸、坐标及放线条件的正 确性; f)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障碍物等基础资料; g)建筑场地的地形图、钻孔的放样及高程测量依据。 4.2.3现场踏勘,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工程经验调查了解以下内容: a)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物、作业条件及场地已有建筑物的地基情况; b)古河道、湖泊、沟渠、坑穴、坟墓的位置及范围; c)了解地下水的历史情况及现状地表水状况; d)了解各类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情况; e)了解已有建筑及各类设施的使用状况; f)了解邻近建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建造时间位置、理深及走向; g)空中障碍物(如高压线、通讯设施等)对勘探作业的影响及其处理; h)对化工等严重污染的场地,应了解水士污染的历史、性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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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勘察纲要应根据勘察等级、阶段、拟建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的技术要求,结合现场踏勘情况 及当地地质条件进行编制;勘察纲要应内容完整、勘察方案合理可行,并满足工程需求。当合同、 协议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

    4.2.5勘察纲要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 b)概述已经了解或掌握的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c)勘察目的和任务,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d)执行的技术标准; e)勘察方法及拟定完成的工作量和主要技术措施(勘察手段、原位测试项目、仪器设备); f)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g)勘察组织施工及勘察进度计划; h)预期提交的成果文件(文字、图表及其它附件)

    5各类工程勘察基本要求

    a)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 b)初步勘察阶段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c)详细勘察阶段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d)施工勘察: 1)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2)经施工验槽与勘察成果报告不符的工程 5.1.2场地范围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 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5.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b)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c)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 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d)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 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亚人亚人

    5.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b)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c)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 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d)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 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e)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5.1.4初步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天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DB64/T 1646—20197)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b)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c)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表5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单位:m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线间距勘探点间距一级(复杂)50~10030~50二级(中等复杂)75 ~15040 ~ 100三级(简单)150~30075~200注1: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注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d)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6确定:表6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单位:m工程重要性等级一般性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一级(重要工程)≥15≥30二级(一般工程)10 ~ 1515 ~30三级(次要工程)6 ~1010 ~ 20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注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e)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1/41/2,主要土层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数量不宜少于6个;f)水文地质的调查包括测量地下水位、主要含水层及场地地下水、土腐蚀性评价等内容。5.1.5详细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a)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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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b)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勘察工程应按本标准第6.5节执行;当建筑采用 桩基础时,应按本标准第5.4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第5.3 节执行; c)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 用期间水位变化和进一步确定抗浮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d)详细勘察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其中控制性钻孔 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3:对于岩质地基一般股性钻孔深度可适当减小,但最小深度需达到基础底面以 下。对于土质地基,尚应符合本节第e~g款的规定。 e)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7确定:

    表7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f)详细勘紧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 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 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5)对层数为1~2层,长度L≤30m且跨度B≤12m的一般单体建筑工程,根据场地地层结构, 地形、地貌特征等可按单排布置勘探点;当上述建筑长度L>30m时,可按“之”字形布置勘探点。 g)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 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础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要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 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或锚杆 时,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6)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主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主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 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7)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时)的控制性斯探孔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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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人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 宽度; 8)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9)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 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10)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11)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 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标准第5.4节要求。 h)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I、Ⅱ级原状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 下列要求: 1)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勘探孔应在场区内均匀分布,数量不少于控制性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不应少于6件,且不应少于3个孔; 3)钻孔内采取原状土试样后应连续进行原位测试(标准贯入M); 4)每个场地全部勘探孔均应进行标准贯入(N)或动力触探(N6a5)测试; 5)控制性钻孔内进行原位测试时,地基主要受力层测试间距不应大于1.0m,其下及密实土层 可适当放大; 6)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原状土试样或进行原位 测试; 7)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原状土取土试样数量或加密原位测试。对低洼地段且上部土层 可利用时,第一个取土试样位置或原位测试起始位置距原始地面距离不应大于0.5m; 8)当场地内地层均为砂土时,以原位测试为主,遇有特殊类岩土(湿陷性、膨胀性)应布置适 当探井采取原状土试样。 5.1.6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 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末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 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5.1.7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 足本标准第5.3.2条d款的规定。 5.1.8地基变形计算应按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1.9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本标准有关规定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 或玻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5.1.10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满足本节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JGJ/T72的规定。

    5.2.1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a)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 要求; b)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c)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 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d)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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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 刷情况; f)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5.2.2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初步勘察应搜集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内试验,初步评价边坡的稳 定性; b)详细勘察应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试验、观测和分析计 算,做出稳定性评价; c)施工勘察应配合施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对、补充前阶段的勘察资料,必要时,进行施工 安全预报,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5.2.3边坡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着重查明天然边坡的形态和坡角, 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5.2.4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 面时,应适当加密。期探孔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层2~5m。除常规钻探外,可根据需 要,采用洞探、槽探、井探等勘探方法。 5.2.5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每层的试样对土层不应少于6件,对岩层不应少于9件 软弱层宜连续取样。 5.2.6三轴剪切试验的最高围压和直剪试验的最大法向压力的选择,应与试样在坡体中的实际受力 情况相近。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原位剪切试验。对大型边坡,必要时可进行岩体 应力测试、波速测试、动力测试、孔隙水压力测试和模型试验、 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实测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并宜采用反分析方法验证。对永久性边坡,尚 应考虑强度随时间降低的效应。 5.2.7边坡的稳定性评价,应在确定边坡破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 析法、极限平衡法、有限单元法进行综合评价。各区段条件不一致时,应分区段分析。 5.2.8大型边坡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包括边坡变形、地下水动态和易风化岩体的 风化速度等。 5.2.9边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章的规定外,尚应论述下列内容: a)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计算参数; b)分析边坡和建在坡顶、坡上建筑物的稳定性,对坡下建筑物的影响; c)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 d)提出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5.2.10边坡工程勘察尚应满足GB50330有关规定要求。 5.3基工程

    5.3.1本节适用于地下工程土质基坑的勘察。对主体建筑工程涉及的基坑工程宜与主体工 步进行。

    5.3.2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 于基坑深度的1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当基 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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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15~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等复杂地质条件 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c)基坑周边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3倍;并应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和地下水控制 的要求; d)应按GB50021的规定进行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并提出各层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和力学指标; 对主要土层和厚度大于3m的系填主,应按JG120的规定进行抗剪强度试验并提出相应的抗剪强 度指标; e)当有地下水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判断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 有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其水头高度; f)应对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进行分析; g)当基坑需要降水时,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勘察报告中应提出各含 水层的渗透系数; h)当建筑地基勘察资料不能满足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要求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5.3.3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期察时,对软土的端变和长期强度,膨胀土的膨胀性和长 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 析评价;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的勘察,尚应符合JGJ167的相关要求。 5.3.4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 提出建议。

    a)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b)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c)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 d)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e)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

    a)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b)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c)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d)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e)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a)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b)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 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c)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d)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 施的建议; e)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DB64/T 1646—2019f)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GB50025的规定5.4.2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端承桩宜为12~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b)对摩擦桩宜为20~30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c)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期探点5.4.3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b)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高层建筑,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1~1.5)6(6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c)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d)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e)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5.4.4岩土室内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a)当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三轴试验的受力条件应模拟工程的实际情况;b)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c)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5.4.5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章的要求,尚应包括下列内容:a)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b)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c)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回凸不平或岩主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4.6桩基勘察的岩(土)试样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桩基期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主试样,并根据主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取土数量或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组(次);b)对嵌岩桩桩端持力层段岩层,应采取不少手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c)以不同风化带作桩端持力层的桩基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及以上勘察等级的高层建筑勘察时控制性钻孔宜进行压缩波波速测试,按完整性指数或波速比定量划分岩体完整度和风化程度;划分标准应符合GB50021的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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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本节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室外管道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5.5.2市政工程应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建设经验,针对市政工程特点、各勘察阶段的任务 要求和岩土工程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5.5.3市政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4市政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管线均属于线型工程,勘探点宜相互共用。共用勘探 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市政道路与室外管线共用勘探点时,其勘探点间距以室外管线要求布置; b)市政道路两侧均有室外管线时,勘探点应沿两侧室外管线中线交错布置,并编制剖面图,并 应按期探点交错位置编制供道路工程设计使用的剖面图: c)对市政道路中的桥涵工程共用勘察点深度及间距按要求高的分项工程执行; d)当市政道路中心与室外管线中心位置有偏离时,应以管线中心布置勘探点,对道路使用成果 报告应注明进行详细验槽,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e)勘察的取样以市政道路工程规定为准,一股路基的钻孔应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指全部钻 孔);高路提、陡坡路堤、路堑、支挡结构采取土试样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场地内布 置的全部勘探孔均应进行原位测试,控制性勘探点的比例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1/3: f)线型工程地层、物理力学性质统计不宜综合叙述评价,应按路段、地层、地质特征分别统计 评价并提供处理建议 5.5.5市政工程中有给排水厂站、隧道、堤岸等建设项目,对岩土工程勘察均有特殊要求,勘察时 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热行

    5.5.2市政工程应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建设经验,针对市政工程特点、各勘察阶段的任务 要求和岩土工程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5.5.3市政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4市政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管线均属于线型工程,勘探点宜相互共用。共用勘探 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b)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c)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d)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奔物的渗透性; e)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f)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g)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黏土的调查:

    a)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b)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c)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d)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奔物的渗透性: e)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f)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g)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黏土的调查; h)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效应 5.6.1.3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 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5.6.1.4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 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

    5.6.1.3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 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5.6.1.4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 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 性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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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 场地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 绘,获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 评价,提出治理建议

    5.6.1.5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

    a)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b)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c)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多年一遇洪峰流量: d)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顶标高; e)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5.6.1.6废奔物 别八,初 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除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执 行外,尚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a)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b)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c)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d)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6.1.7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GB50021“地下水”章节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6.1.8初期坝的筑坝材料勘察及防渗覆盖用黏土材料的勘察,应包括材料的产地、储量、性能 开采和运输条件。可行性勘察时应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应基本完成

    5.6.2工业废渣堆场

    5.6.2.1工业废渣堆

    a)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坝、隧洞、管线等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 复杂程度参考本标准5.6.3.3条规定确定; b)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c)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d)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并探或槽探;

    e)隧洞勘察应符合CJI56有关规定

    a)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b)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c)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d)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e)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f)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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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2.3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 堆场内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 能存在的软弱层

    5.6.2.4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

    a)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b)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 c)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a)按本节第5.6.2.4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b)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 普施的建议; )提出边坡稳定、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监测工作的建议

    立圾填理场分类与分级见

    5.6.3.3勘察方案

    a)勘探工作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地形地貌和场地复杂程度及需要解决的重点技术问题确定。一 股应在场底平行轴线布置1~3条勘探剖面线,坝基、地形地貌及地层变化处加密勘探点。填埋场 股可按表9布置勘探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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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场底探点深度应满足场地稳定、变形和渗漏分析要求,一般性勘探点应达到相对隔水层面 下3~5m,控制性勘探点应达到稳定地层一定深度。地形起伏较大时根据设计整平标高调整深度; c)除常规岩土试验项目外,重点进行渗透性和击实土性质试验,试验与测试项目按表10进行 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渗水、注水、压水或抽水试验

    5.6.3.4勘察成果分析与评价

    a)根据岩土分布特征,层面、坡度及软弱结构的抗剪强度等工程性质,分析填理场地施工及运 行过程中的整体稳定性和边坡稳定性; b)根据沟谷汇水面积及最大暴雨流量或临近地表水体最高洪水位等情况,提出场地应采取的截 水、防洪及排水措施建议; c)根据场址水文地质条件、基底地形、岩土性质及填理场自然防渗条件,提出基底整平及防渗 处理建议; d)根据建筑材料调查及拦挡坝基勘察分析坝基、坝肩的稳定性和渗漏条件,提出坝址选择地基 处理与坝体填筑建议; e)对填埋场边坡稳定性进行分析,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提出拟建附属建筑物及排导构筑物地基工程性质评价及处理建议

    5.7.1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a)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 b)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c)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d)当场地条件复杂且缺乏成功经验时,应在施工现场对拟选方案进行试验或对比试验,检验方 案的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

    5.7.2换填垫层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

    a)查明待换填的不良主层的分布范围和理深; b)测定换填材料的最优含水量、最大干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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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评定垫层以下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和抗滑稳定性,估算建筑物的沉降; d)评定换填材料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 e)对换填施工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 5.7.3强夯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 a)查明强夯影响深度范围内土层的组成、分布、强度、压缩性、透水性和地下水条件; b)查明施工场地和周围受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标高;查明有无对振动敏感 的设施,是否需在强夯施工期间进行监测

    5.7.3强夯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

    5.7.4复合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

    b)查明土的组成、分布和物理力学性质,软弱土的厚度和埋深,可作为桩基持力层的相对硬层 的埋深; c)预估成桩施工可能性(有无地下障碍、地下洞穴、地下管线、电缆等)和成桩工艺对周围土 体、邻近建筑、工程设施和环境的影响(噪声、振动、侧向挤土、地面沉陷或隆起等),桩体与水土 间的相互作用(地下水对桩材的腐蚀性,桩材对周围水土环境的污染等); d)评定桩间土承载力,预估单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 e)评定桩间土、桩身、复合地基、桩端以下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压缩性,任务需要时估 算复合地基的沉降量; )对需验算复合地基稳定性的工程、提供桩间土、桩身的抗剪强度

    5.8.1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a)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基础类型、理深、平面位置,基 底压力和变形观测资料;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变, 地裂缝的发生、发展等资料; b)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的承载 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c)对建筑物接建或在其紧邻新建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 状态改变及其影响; d)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基土的固结作用和地面下沉、倾斜 烧曲或破裂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e)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开挖卸载导致的基坑底部剪切降起,因坑 内外水头差引发管涌,坑壁土体的变形与位移、失稳等危险;同时还应分析基坑降水引起的地面不 均匀沉降的不良环境效应: f)评价地下工程施工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伴随岩土体内的应力重分布出现的地面下 抗、挠曲等变形或破裂,施工降水的环境效应,过天的围岩变形或册塌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 5.8.2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分析地基土的实际受荷程度和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状况及其适应新增荷载和附加沉降的 能力; b)勘探点应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宜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每栋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宜 少于3个,在基础外侧适当距离处、宜布置二定数量勤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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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5.8.3建筑物接建、邻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

    5.8.4评价地下水抽降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a)瘦集分析既有建筑物适应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的能力与拟挖基坑在平面与深度上的位置关系 和可能采用的降水、开挖与支护措施等资料; b)查明降水、开挖等影响所及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含水层的性质、水位和渗透系数,土的抗剪 强度、变形参数等工程特性; c)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要求外,尚应着重分析预测坑底和坑外地面的 卸荷回弹,坑周土体的变形位移和坑底发生剪切隆起或管涌的危险,分析施工降水导致的地面沉降 的幅度、范围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开挖、支护、降水方案和监测工作提出建议

    a)分析已有勘察资料,必要时应做补充勘探测试工作; b)分析沿地下工程主轴线出现槽形地面沉降和在其两侧或四周的地面倾斜、挠曲的可能性及其 对两侧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提出建议; c)提出对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 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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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1.5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 全划条系险任规效拥定时电勿进们条租扫全初步计价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方 选定场址提供岩工程资料。包括区域地质、工程地质、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a)编绘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进行构造单元划分和地震区划分,并评价其区域构造稳定性。确 定场址的地震动参数; b)调查近场区大型泥石流、滑坡、移动沙丘等地质灾害的发育和分布情况,进行近场区地质灾 害评价; c)初步查明场址区的地层结构、提出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初步查明地下水条 件、评价水的腐蚀性。收集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探工作; d)了解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情况: e)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收集场址区1:10000~1:50000地形图,或利用航片、卫星照片编绘场址 区1:5000~1:10000地形图。 5.9.1.6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采用收集资料、踏勘、调查、测绘方法,对场地的稳定性和 适宜性做出评价

    0.9.2.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主 评价,为风 电机组布置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工作内容包括查明场区地层结构、提出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和地 基承载力、特殊土的分布、地下水条件、评价水的腐蚀性、初查风电场地电阻率值、进行关然建筑 材料初步勘察和储量、质量初步评价等。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实测或采用航空摄影测量,绘制场区1:2000~1:5000地形图; b)采用电测试方法,实测场址区地层的电阻率; c)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层、地质界限、不良地质作用处应布置勘探点,勘探点的间距不宜大 于2500m; d)控制钻孔深度应查明塔位的覆盖层厚度,穿透湿陷性土层,穿透软弱土层,进人坚硬稳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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